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省厅)(常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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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省厅)(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陕建发[2021]7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21年3月28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建设用地2.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1-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2.5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表2.5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2-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第三章建筑间距3.1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3.2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执行。注:①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②旧区改建的项目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建筑间距:L=i×(H-h)L=建筑间距i=日照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3-3.4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3.5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L1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3.6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45º,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3.7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注:①“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