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方法【实用文档】doc.doc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1.8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方法【实用文档】doc.doc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方法【实用文档】doc.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9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方法【实用文档】doc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的管理,明确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和要求,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1】91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的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与《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T77-2003)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配合实施;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和评价施工项目部管理工作时,必须结合本办法执行。第四条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员)和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机电管理员、测量员、试验员(兼取样员)、资料员等,其任职条件和职责见附件。第五条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应组建施工项目部,根据施工难度和工程规模配备施工管理人员,其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时承诺的数量和本办法的要求。第六条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应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协议),并由施工企业下发文件进行任命,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应与招标文件及工程项目合同保持一致.第七条项目负责人的配备应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质【2007】171号)的要求,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本专业大中小型工程负责人,二级建造师可担任本专业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大型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设立项目副经理和其他专业工程分管副经理协助项目负责人全面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第八条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或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大中型工程及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协助技术负责人开展工作;较复杂的综合性工程还应配备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负责人.第九条施工负责人(施工员)应由熟悉本专业的工程管理人员担任,大中型工程及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施工员协助施工负责人开展工作;较复杂的综合性工程还应配备专业施工员或专业施工负责人;施工员的配备数量不得低于项目专职安全员的配备人数。第十条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建设部建质【2021】91号文的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第十一条质量员的配备数量参照第十条执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影响工程质量因素多、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质量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根据专业覆盖情况设置相应专业质量员。第十二条机电管理员的配备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设备使用情况设置,原则上不能少于一人;当设备数量多,临时用电布置复杂时,应分别设立设备管理员和电气管理员;大型设备的使用还应设立设备专管员.第十三条测量员的配备应根据工程测量控制难易程度设置,原则上不能少于一人.第十四条施工现场一般应配备一名试验员,负责计量、试验、取样工作.第十五条项目部应配置一名专职资料员,全面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报审、归档工作。第十六条以上规定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底限标准,当项目小于3000M2或造价低于200万元的小型工程时,施工员、机电管理员、测量员、试验员(取样员)、资料员可以兼任,其他工程必须按此标准配备。第十七条对于工期较长的大型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可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分批进场,但必须编制分次进场计划,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并严格按时进场履行职责.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在中标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注明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时,应将配备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九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也不得在企业和项目部相互兼任。第二十条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不负责任、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第二十一条人员变更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