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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包括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三、医疗用毒性药品四、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与管理相关法规《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二○○五年九月二十七)麻醉药品121种第一类精神药品52种第二类精神药品78种我院麻醉药品针剂:4个品种片剂:2个品种针剂:盐酸吗啡针枸橼酸芬太尼针瑞芬太尼针盐酸哌替啶针片剂:盐酸吗啡缓释片磷酸可待因片我院精神药品一类:1个品种二类:6个品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储存1.采购:印鉴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并直接送至医院,不得自行提货,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2.验收: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3.储存: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建立专用帐卡;麻醉、一精药品库存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统一标示麻醉、一精药品的处方开具1.已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具该类药品处方2.医师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药品3.首诊医师应当亲自检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按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4.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5.为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门(急)诊患者,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应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住院患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不需建立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但应在病历中有使用记录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短期镇痛、或作检查的门诊患者,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门诊、急诊医师开具处方,患者凭处方到急诊注射室或检查室注射,严禁将注射剂交与此类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量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3、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限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1、患者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贴剂的,再次调配时药房须将原批号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废贴数量。2、门诊部、各临床科室、手术室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后需将空安瓿收集后交回原领药药房,药房应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3、药房收回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4、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的麻醉、精神药品,药剂科无偿收回并按规定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1、麻醉、精神药品库存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柜(应配备保险柜)。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2、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院保卫科,由保卫科报告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1)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2)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