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服务中心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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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服务中心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工作,减少井下电气焊的次数,防止电气焊作业引发各类事故,有效提高矿井安全系数,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激励广大员工,积极想办法、出点子,通过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最大限度的减少电气焊次数,促进中心安全管理全面提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矿井所有电气焊作业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规定第四条能在地面进行的电气焊作业严禁在井下作业;井下可以使用其它方法解决的,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第五条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电气焊作业。第六条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电气焊作业。第七条在安装回撤期间原则上不进行电气焊作业,如遇特殊原因,严格执行公司及各矿管理制度,落实井下电气焊审批制度制度,要求施焊单位在电气焊作业前和作业后向矿调度室和中心调度室进行汇报,由调度室做好相关登记和备案工作;同时现场跟班领导、队干部和安监员加大现场监管和检查力度。第八条所有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矿方专职瓦检员,中心现场跟班安监员现场全程监督检查。第九条严禁在回风巷、密闭前、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有瓦斯积存的地点、油脂等易燃易爆品存放的地点、有可能瓦斯积聚或突然涌出的地点、瓦斯或煤尘超标的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第十条严禁在带压设备、带电设备、正在运转的设备、油箱附近进行电气焊作业。第十一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由作业单位(区队)要提前对作业地点进行现场勘察,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方的机电、通风、安监、调度等部门审查;审查签字后由矿方分管机电、安全、技术的主要领导和行政领导共同审批。第十二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计划作业时间、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跟班队干部)、专职瓦检员(矿方指派)、专职安监员(现场跟班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可兼职)。上述任何内容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第十三条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检员、专职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必须全程现场盯防,并在开始作业前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后确认签字;跟班中心领导、现场安监员在作业开始前必须组织最终验收,确认安全后现场签字,方可开始作业。第十四条电气焊作业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制度,一份审批过的措施只能在作业地点使用一次,不准审批一次在多处施焊,发现施焊与审批措施内容不符,按无措施施焊处理。措施一式四份,审批完成并递送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业。第十五条电气焊作业可能影响到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电气焊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正式作业前由现场负责人进行确认。第十六条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必须带完好的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氧气检测仪,在作业前检查确认作业点气体符合标准时方要开始作业,作业中将仪器放在合适的位置,随时测量。第十七条电气焊作业前,措施编制人必须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第十八条电气焊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到施焊地点所属矿井调度室进行登记。严格执行电气焊作业现场向矿方及中心调度室三汇报制度,即:电气焊作业前、电气焊结束时、电气焊结束后1小时,调度室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第十九条汇报内容:电气焊作业前,由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确认现场相关人员全部到位,现场气体及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措施落实到位,具备作业条件,跟班中心领导已经现场检查确认,申请作业。电气焊结束时,由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作业结束,清理现场情况,现场已按照措施清理完毕,留守人员为某某人。电气焊结束后1小时,由留守人员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隐患,电气焊作业结束。第二十条电气焊作业地点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0.2m3灭火沙,必须将供水管引至作业地点,管径不得小于25mm,确认供水正常。第二十一条矿方专职瓦检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电气焊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钢带缝隙、钻孔内等任何地点和局部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第二十二条专职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三条进入煤仓、溜煤斗等容器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设置可靠的通风设备。第二十四条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轻装轻放、固定牢靠,防止滚动。气瓶防震胶圈必须齐全完好,搬运前确认安全帽已拧紧。第二十五条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地线必须固定到施焊部件上。割具和软管必须完好,连接可靠。第二十六条电气焊作业时,有专人负责喷水,且用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和焊渣;同时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