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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怀院发(2003)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学校的发展,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各种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法律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学校合法权益,理顺产权关系,准确统计和报告学校的资产情况,优化学校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统一管理、统筹配置、分级负责的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校内各使用单位或部门为资产的具体管理单位。第五条学校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定、制度,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用好管好各类资产。(二)负责全校资产的建帐、建卡,实现学校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及资产的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四)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负责学校各类设备、家俱、材料的采购和参与新增房屋、土地的验收等日常工作。(六)参与学校对校内外投资项目进行的可行性论证,组织资产评估,并对投入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七)负责组织协调或解决学校有关产权纠纷。第六条教务处、计财处、总务处、校办公室、科技处、学生工作部(处)、图书馆分别按下列内容归口管理学校的国有资产:(一)教务处负责对教学、科研设备,教学及实验用房,实验、教学家俱进行管理和维护。(二)计财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量的管理。(三)总务处负责对全校土地、植物、房屋及建筑物、专用汽车和其他行政、后勤设施、设备等进行管理和维护。(四)院办公室负责对院领导办公设备、学校小车、交通车进行管理和维护。(五)科技处负责对全校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六)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全校学生宿舍、学生家俱及有关设备进行管理。(七)图书馆负责对全校公用图书资料和馆内设备、器材进行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专干管理本部门管辖的资产,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具体实施。第三章资产的分类及内容第七条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俱、课桌椅、图书等)也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等。(二)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存货等。(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较高利益的资产,包括校名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后勤服务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第四章资产的购置管理第八条为规范资产购置行为,避免多头采购带来的弊端,除土地、房产、低值易耗品外,所有资产的采购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而自行采购的设备器材、家俱等,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验收,计财处不予报帐。第九条资产的购置应按年度计划进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教务处制定,行政设备购置计划由总务处制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讨论确定。个别因工作急需而实行的计划外购置应严格审批程序。第十条采购过程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不得违规违纪、损公肥私。应尽量实行批量购置,坚持比价、择优采购,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第十一条坚持采购的透明度,总价在贰仟元以上的物品、叁仟元以上的设备的采购,必须有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有关人员参加,共同把关、共同负责。对一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应与使用部门、监督部门的人员协同操作,实行招标(议标)采购。第十二条采(订)购仪器设备、器材、物品、家俱应及时、准确,采购专用设备和物资时,应有使用单位的代表或专家参加,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