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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03]76号2003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及下属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取得收入后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建设验收、购置、划拨、调配、转移、统计、报告、建档等工作;统一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组织实施物资设备采购、验收、报废和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登记,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建立资产档案,做到资产账卡、账账、账实三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向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口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订并贯彻湖北经济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二)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土地、公用房屋、家具等资产的管理。(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售、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五)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组织实施学校设备招标采购、验收,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办理经营性房产租赁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分口管理部门是指校内二级单位。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或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分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具体职责是: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八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有一位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第九条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清单,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资产管理人员不得离岗。资产管理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十条对外出租、出售学校国有资产(除租赁、托管的资产外)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一并报资产管理处。5万元以下资产出租由资产管理处审批,5万元以上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并签订相应协议、合同。所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第十一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批准的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企业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负责登记审核,报院长审批。经营实体不得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执行,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实用性,防止流失,并促进其保值增值。资产管理处对各类经营实体进行校内产权登记,并由经营实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第四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