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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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X办字[20XX]XX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卫生工作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卫生规定,进一步加强校园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后勤管理处校园管理科对全校校容、校貌和所有室内卫生、环境卫生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按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学校的爱国卫生工作。对全校范围内的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校。后勤管理处物业中心承担中心校区的校园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废旧物品的收集、清运、除四害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师范学院、东校区、西校区和四方学区的卫生保洁分别由其所在区域的后勤服务部门负责。第三条各校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切实做好责任区内的校容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第二章校容管理第四条校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单位(部门)必须适时地进行清洗或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第五条校园道路两侧的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在树、绿篱上晾晒衣物以及摆放有碍校容观瞻的物品。第六条校园道路要保持平整、完好、疏通。塌陷破损或有积水的路面,养护责任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第七条任何单位(部门)业户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进行设点经营、广告经营宣传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学校规划部门和后勤管理处校园管理科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严禁超出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占用公用场地和经营宣传活动。到期后,按规定恢复原状,经验收合格后退回保证金。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并进行圈围。竣工后,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占地范围内作业。(二)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有消杀蚊蝇措施。(三)无积存垃圾、污水。(四)机具物料摆放整齐。(五)施工现场要设置围挡。第十条因修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开挖道路,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必须在二日内清除,不得积存。第十一条任何单位(部门)业户,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通知、广告、标语及刻画、涂写。第十二条校内重要活动的标语牌、横幅的设置要符合校容观瞻的要求,到期后立即撤除。严禁捆绑在树木上。第十三条校园内未经允许不准擅自设置露天摊点。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并在规定范围停放整齐有序;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装载货物,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要封盖严密,防止沿途抛洒物料或废弃物。第十五条校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二)乱到垃圾、污水;(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纸、盒、袋等杂物;(四)随地大、小便等。第十六条校区内除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外,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第三章环境卫生设施与管理第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是指校园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瓜果卫生箱、卫生专业车辆、垃圾中转站、环卫工作间等。第十八条校园内道路、楼内公共卫生部位、厕所、果皮箱、垃圾点收集等由后勤管理处物业中心负责保洁和清运工作。第十九条垃圾容器、果皮卫生和卫生箱由各校区的物业服务中心按规定标准设置,并负责整修、维护。第二十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须提前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校爱卫会办公室批准(校爱卫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5955181)。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校内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清运,并应按照校爱卫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依据《青岛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教工宿舍和校内自收自支单位及经营性单位、业户生产的垃圾清运、卫生清扫实行有偿服务,由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后勤管理处物业中心按青岛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每月收集,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办法造成垃圾积存,后勤管理处校园管理科将视情况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营业垃圾由物业中心负责收集清运和处理;其他垃圾(包括施工生产的渣土)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或委托有偿清运。施工、生产产生的垃圾须清运到校外。校内各垃圾点的收集、清运以及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第二十三条科研、医疗部门(单位)所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向市卫生防疫部门登记,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并密封清运到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严禁混入其它垃圾内。第二十四条承包校舍建设、房屋维修、装修、道路开挖等,不得积存或乱堆乱放垃圾,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