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治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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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治原则答:1、基本概念1)法治:法治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2)行政法治:是指政府行政权的获取、组织和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受法律的约束,逾越法律之范围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法治的核心是控制行政权力。行政法治的形式标准是:第一,一切权力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政府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力时,必须指出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根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有有正当的法律程序,不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不剥夺相对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第三,应当具备保证司法审查的机构和职业。2、行政法治原则的含义1)从行政权的法治属性看行政法治原则的内涵A、从行政权的法治属性看行政法治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必须将行政权力作为一个整体考察其与法治的关系。②必须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监督和责任承担的全过程考察其与法治的关系。③必须从行政权力行使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与法治的关系。行政权力的内容往往是动态的,在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到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和程序规定共同构成了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规定。B、基于对以上问题的关注分析行政权力的法治属性,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①、行政权力的从属性。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予,行政机关没有自己固有的权力,这种被授予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行政权力的从属性是针对行政权力在国家宪政体制中的地位而言的,是对行政权力根本性质的描述。事实上,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体现着优益性,行政权力一经获得便基于自己的价值目标独立的行使和应用。②行政权力的有限性。行政权力的有限性来源于其从属性,行政权力的范围局限于法律所赋予的范围,超越这个范围就是违法的。行政权力的有限性表现为行政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的有限、行政权力内容的有限、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的行政管理措施的有限。“越权无效”原则是各国行政法所普遍接受的一个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对“越权无效”更是做了非常宽泛的解释,使其成为这些国家司法审查的主要标准。③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表现是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是由行政权力的从属、有限性和单方、主动性的矛盾决定的,由于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又是保证公益目标实现和行政效率所必须的,所以,无法象私法领域一样通过当事人的自治来实现社会秩序,只有在权力与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中才能保证行政权力始终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界定了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在行政管理领域的界限、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界限,通过司法审查,司法机关可以实现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审查。2)行政法治原则的外延。A、行政实体法治①授权与限权相统一的原则。行政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授予,授权本身就意味着一种限权,因为权力只能在授予的范围内行使,超过这个范围的权力是不存在的。但是,权力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法律在授权的时候往往只是抽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对于某事项享有某项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权力的边界往往是不明确的。更重要的是,权力自身往往有扩张的天性,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权力往往会自行扩张到法律所赋予的范围以外。所以,在授权的同时必须限权,即明确规定行政权力授予的目的、行政权力行使的原则、行政权力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等等。授权与限权都是对于行政权力法治的要求。②依据法定权限原则。行政主体只能对法定的事项,运用法律授予的权力、采取法律认可的措施,来实现管理的目的。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撤消或者归于无效。行政权力归根到底是一种执行权力,是对法律授予的管理能力加以运用的权力。行政主体不能自己创造权力类型,不能超越自己可以处分的权利范围对社会权利进行干预。③无审查无行政原则。任何行政权力、行政措施都必须接受审查,不能允许无审查的行政权力存在。由于行政权力的强大和主动,管理相对方如果不能需求对行政权力的审查就等于承认行政权力可以任意越界。当然,由于行政权力形式的多样性、各国宪政体制的差异,审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司法审查是其中最有效的一种形式,它具有当事人启动程序、在各案中结合具体公民权利进行审查以及独立性、公正性等特点。在我国这种审查还包括立法机关(权力机关)的审查和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查。但是不管形式如何,都是无审查则无行政的。B、行政程序法治行政程序法治是说行政行为不仅在实体上必须符合法律权限、目的,而且在其程序上必须具有正当性。行政程序法治的意义不仅仅包括行政行为必须基于完整、合法的程序而做出,而且要求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具有法律的意义,这种意义包括:没有经过这个步骤的行为是违法的;每一个步骤都要和最后的实体结论有必然的、实质的联系,不能抛开程序得出结论或者把程序当形式,实体的结论还是脱离程序。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有案卷制度,就是要求行政实体结论的做出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