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消法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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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消法》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人们日益重视的问题,而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其不足之处,亟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在唤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2008年10月,《消法》的修改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中,《消法》首次大修提上日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弊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弊端:《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指为生活消费需对“消费者”身份的界定有待进一步明确。消费者”身份的界定有待进一步明确。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但随着消费领域的拓宽,法律意义的“消费者”范围已无法包容现实生活中的消费者。需要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对“消费者”身份的界定进一步明确。《消法》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的经营行为,在实施行政保护和行政处罚方面,有许多消法》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的经营行为,在实施行政保护和行政处罚方面,限制性规定,往往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其它法规,限制性规定,往往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其它法规,存在部门法或行业法与之相互冲突的现象,使《消法》的行政处罚规定不利于在实际维护消费者权利中运用。特别是当经营者对消法》行政处罚规定不利于在实际维护消费者权利中运用。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拒绝承担责任或赔偿时,用行政侄谓饩鱿颜槲侍猓砸恍┬形?的认定较为困难。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利保护范围过窄。现行《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以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利保护范围过窄。下九项重要权利: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和批评监督权。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消费者的相弱势地位。消费者的相对弱势地位。在现代社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消费者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成分。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途径虽多,但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实效。《消法》似乎为消费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途径虽多,但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实效。者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调解成功率并不高;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靠山。此外,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合解决我国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繁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问严重地打击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因此,发生消费纠纷后,大多数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协会;然而,在消费者协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就只好自认倒霉了。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这一问题涉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消费者的权益一实处旦受到损害,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消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难以落实。针对以上弊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完善应确定以下方向:针对以上弊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完善应确定以下方向:应确定以下方向扩大“消费”《消法》的适用范围是在执行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扩大“消费”和“消费者”概念。消费者”概念。由于实践中对此存在很大的争论,严重限制了《消法》的作用。针对这类实施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该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商品”“服务”的定义,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立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确立倾向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制。确立倾向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制。消费者权益受侵害诉讼中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举证困难。在维权的过程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因为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力而导致败诉。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