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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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探析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侵权法中的第三人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间接地给第三人造成的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的损害,而第三人因此获得请求赔偿的权利就是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人身侵权行为和财产侵权行为,相应地存在因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第三人和因侵犯财产权而产生的第三人,也就存在因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因侵犯财产权而产生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仅就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而生的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权利范围进行研究。一、第三人的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第三人的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直接享有的请求权,也包括从第一受害人处继承的请求权。在加害人侵害第一受害人健康权时,第一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或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立即死亡,其生前享有的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此各国并无异议。在此主要讨论第三人因侵权行为直接享有的几个主要的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权。(一)第三人帮助和照顾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请求权受害人身体受伤害未死亡或未立即死亡,第三人会因抢救、治疗第一受害人等而发生财产损失。例如甲驾车不慎撞伤乙,丙送乙去医院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第三人(丙)对加害人(甲)得主张何种权利?被害人(乙)对于加害人(甲)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因第三人支出医药费而受影响?第三人(丙)对被害人(乙)得主张何种权利?我国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本文分别对两种情形下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进行分析1.一般第三人支出医药费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害人之身体健康遭受他人不法侵害,一般第三人送医院救治者,其未受委托,并没有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应当两者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并且该项无因管理有利于被害人,合乎被害人可推知的意思,属于“适法”的无因管理,因此,第三人得向被害人请求赔偿其支出的医疗费用。如果本人(被害人)死亡,管理人(第三人)得向其继承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应肯定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害人一旦受伤害,即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事后第三人为其支付医药费而丧失对加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至于第三人可否直接对加害人请求赔偿,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加害人对这部分的赔偿义务,在以后的立法当中应当直接规定第三人这部分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第三人。2.法定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有继承权的只能依据继承关系继承该部分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和照顾,是其抚养义务的履行,在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无因管理。同时,对于加害人而言,也没有为其管理事务的意思,因此两者之间也不成立无因管理。本文认为,在原则上首先应肯定仅被害人得对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此为最自然、最合理之出发点,而且最能兼顾当事人之利益。综上所述,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第三人,可分为二类,即一般第三人及法定扶养义务人。前者,支出医药费用之人得依无因管理之规定向被害人请求返还其所支出之费用,而被害人得依侵权行为之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三人亦得代为受害人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当事人间之利益,获得圆满之解决。后者,支出医药费之人,系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无从依无因管理之规定,向被害人请求返还其所支出之费用。只能由第一受害人向加害人请求赔偿。(二)第三人因侵权致人死亡、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务损失的赔偿请求权国外有关国家和地区对此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45条规定:“在侵害致死、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根据对第三人在家务或者经营中负有给付义务的劳务时,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向第三人支付金钱定期金作为对失去的劳务的赔偿。”《荷兰民法典》第107条也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个人或集体雇佣合同,雇主对受害人在生病或残疾期间有义务不间断地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受害人失去劳动能力是由于他人负有责任的事件造成的,雇主有权对该他人请求他已支付的劳动报酬,但是不超过该他人在雇主没有义务继续支付劳动报酬情形下应当赔偿的数额,也不少于负有责任的人有义务赔偿给受害人的相同数额。[1]可见雇主在不能实现对受害人的劳务债权的情况下,其所受的损失是他支付给受害人的劳务报酬,是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不包括他获得该劳务情况下应得的利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可见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三人因与其有劳务关系的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向侵权赔偿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