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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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论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李贵连【学科分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出处】环球法律评论2003.秋【摘要】TheauthordiscussesShenJiaben'sattitudetowardsequalityandmaintainsthatShenJiaben'sunderstandingoftheconceptofequalityiscomplicated,reflecting,ontheonehand,hisownmodeofcognitionandthestageofdevelopmentofhisownthoughts,and,ontheotherhand,histacticalconsiderationsinfaceofattacksfromconservativeforces.【关键词】无【写作年份】2003年【正文】李贵连/俞江1913年6月9日,沈家本在北京的寓所里撒手人寰。今年,正值沈家本逝世90周年。为此,他的家乡浙江省湖州市准备举行沈家本学术研讨会,以推动对这位曾主持清末修律的法学家的研究。我们也撰写这篇文章,对这位中西法学的“冰人”,表示纪念。一平等:一个让沈家本回避的问题《寄yí@①文存》收录的文章,最后一篇为“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贴后”(以下简称“书后”)。此文成于1910年,用意在于回应劳乃宣的“修正刑律草案说贴”,是“礼法之争”中,沈家本用自己的名义回复“礼派”的惟一一篇文章,也是沈家本晚年最后一篇论说文章,其地位在《寄yí@①文存》,以至于在所有沈家本的论文中,均可想而知。然而,以前的沈家本研究,往往对该文一笔带过。究其缘由,恐怕与该文本身采取低调的态度,有较大的关系。不过,对该文的认识,必须结合劳乃宣的批评,以及当时的历史背景。当我们将这些因素都加以考虑时,一些有趣的问题就出现了。“礼法之争”中的“礼”派核心人物劳乃宣,后来将该派人物的文章汇集出版,号为《新刑律修正案汇录》,(注:参见劳乃宣编辑:《新刑律修正案汇录》,京师京华印书局,清末刻本。)其中,劳乃宣一人的文章有两篇,分别是“修正刑律草案说贴”和为了回应沈家本“书后”的“声明管见说贴”。劳的文章,特别是“修正刑律草案说贴”,长达15页,行文论证,不厌其详,气势逼人,颇壮“礼”派声势。沈文也被收入该书,却寥寥3纸,字简语约,不温不火。从表面上看,沈文对劳乃宣所质疑的《新刑律》中各条文,均作了解释,可算是攻守有据。但除了条文以外,劳乃宣还有自己的一套理由。那些对条文的质疑,正是基于这些理由。但沈文对劳乃宣的理由,却没有正面予以回应。这就像两人相殴,一人猛打猛冲,大声呼喝;另一人却随手拆解,不冷不热。让旁观众人看了,很不过瘾。劳乃宣批评的要点和理由究竟如何,沈家本究竟在哪些方面语焉不详,都需要细细审视。通观劳文,有两个主要论点。一是法律不能与道德风俗相背离。所谓:法律与道德,诚非一事。然实相表里。必谓法律与道德教化毫不相关,实谬妄之论也。(注:劳乃宣:“修正刑律草案说贴”,载《新刑律修正案汇录》,。)按照劳乃宣的说法,清末有两种主要的反对用道德立法的理由。一种认为,违反道德的行为,多不胜数,以至于“禁之无可禁,诛之不胜诛”,即使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也只能使法律成为“具文”,徒伤法律的权威。另一种认为,要防止那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只能依靠教化,而不需要处处以刑法规定。对这两种说法,劳乃宣大不以为然。他说,有禁止杀人的法律,却仍然有杀人犯,这是“仁之教化未至也”,难道因此也要废除禁止杀人的法律条文么?有禁止盗窃的法律,却仍然有盗贼,这是“义之教化未至也”,难道因此也要废除禁止盗窃的法律么?因此,那些主张法律与道德无关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由此,劳乃宣推出他的第二个论点,即是,中外道德各有特色,法律应针对不同国家社会的道德而斟酌。他说:外国之俗重平等,而中国之俗重伦常。周孔之教,深入人心者,已数千年。所谓久则难变也。骤以外国平等之道施之,其凿枘也必矣。夫修订新刑律为立宪之预备也,立宪以顺民心为主,则刑律之修,可不合乎中国人情风俗为先务哉?(注:劳乃宣:“修正刑律草案说贴”,载《新刑律修正案汇录》,。)因此,凡是那些旧律中与平等原则不符合,但却是中国伦常所重的,都应仍规定于新刑律中。(注:除了这两个论点,劳乃宣还有两个强有力的现实依据。一是宣统元年(1909年)的圣谕中说:“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该大臣(指修律大臣)等务本此意,以为修改宗旨,是为至要”。一是修律并不是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惟一途径。劳乃宣说:“要知裁判权之能收回与否,尚有种种方面,非止刑律一端,更非止无夫奸罪一端也。如种种方面皆足收回,断不能因此一端而生阻。种种方面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