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多功能经贸园区特定区分期分区开发计画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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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89年4月21日高市府工都字第12791號函訂頒高雄市政府95年9月7日高市府都三字第0950046440號函修正中華民國95年9月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之開發作業,係依據「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說明書之規定:為確立開發時程全區採開發許可、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方式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開發,並得參酌基礎建設及整體性公共設施、計畫單元、開發意願、負擔回饋及分期分區發展,劃分開發計畫區、期程及研擬開發方式,並提高雄市土地使用開發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辦理開發。考量如開發區內土地權屬複雜者,其可視實際需要透過市地重劃辦理土地交換分合或其他法令規定之開發,故其開發作業流程修正如圖1-1-1。特定區計畫公告實施後,為推動後續開發工作,本府乃依據前開作業程序,研擬「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分期分區開發計畫」,以前瞻性、可行性及分期分區發展與鼓勵民間開發原則,兼顧市府財政、地區產業轉型與區域經貿服務成長,希加速園區土地開發與產業轉型,循序推動國際性商務、經貿、倉儲轉運、住宅等開發計畫,力求都市機能之健全發展。本園區之土地權屬具有集中於少數所有權人、面積規模大,且多數權屬土地自成一街廓單元,並面臨主要道路,因此在申請開發許可時,原則上其申請得考量以一街廓為整體開發單元,各開發單元得再依分期分區期程開發。各相鄰街廓、毗鄰街廓如有立體連通之必要時,開發許可審查機關宜依「從先從優」之繼受原則加以規範,其實際整體開發計畫區,應依據本計畫都市計畫說明書之分期分區開發作業流程之規定為準。第二節計畫範圍及開發主體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總面積約為588.63公頃,其涵蓋區域包括高雄港鐵路機廠、鹽埕港埠商業區及蓬萊商港碼頭至苓雅商港碼頭、中島加工出口區與現有前鎮工業區一帶。依現行法令,園區內開發主體分屬高雄港務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高雄市政府,屬高雄港區土地面積約130公頃(範圍涵蓋鹽埕、蓬萊、苓雅港區及其他港埠用地與中島部分工業區),由高雄港務局依「商港法」辦理開發;加工出口區土地面積約127公頃(範圍涵蓋中島專區與成功專區),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辦理開發,故上開範圍不納入分區開發計畫區之範圍。因此,本分期分區開發計畫之主要範圍係為高雄市政府開發範圍土地,面積約為330公頃,惟再扣除高雄硫酸錏變更案、港埠商業區及其他第三、四種商業區等,已進行中或依法可進行開發之土地,面積約為30公頃,故由高雄市政府擬定分期分區開發計畫辦理開發作業者,面積總計約有300公頃。依特定區計畫說明書內規定之五項評估因子為主軸,並同時探討其他影響都市發展與開發作業的因素,釐清開發計畫區分區與分期劃設層面與範圍,分別於第三、四章分析評估並歸納劃設結果,本節先將分區劃分三項準則分述如下:園區之土地權所有權人多屬大型企業,持有大規模之面積,且經特定區計畫擬定後,多自成完整街廓,並臨主要道路(如成功路、中華路、中山路等)。是以將以單一街廓為劃設開發分區之最小單元,並得視相關都市發展用地取得、地主開發意願、回饋負擔…等因素,併同鄰近街廓整體開發。又南北向之成功路、中華路及中山路為已開闢之主要道路,可作為分隔開發計畫區之範圍。其主要評估原則為:(一)以單一街廓為開發計畫區劃設之基礎單元,(二)以中山路、中華路、成功路等為開發計畫區主要區隔,(三)視負擔情形及政府取得都市發展用地需求,得合併相鄰或對街街廓為一開發計畫區。為瞭解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意願,本計畫實施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持有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之土地所有權人超過半數以上有高度開發意願。又高雄市市長多次召開早餐座談,邀請區內主要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業者及相關產業代表與市府相關單位持續進行開發相關事務之協商與溝通,並瞭解其規劃方向與進度,以促進及健全園區之整體發展,加強公私部門雙向溝通,使園區開發兼顧政府政策、產業轉型、地主權益及社會公益。本園區開發之公共設施及都市發展用地之負擔係依全市性之「修正『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計算。因此,土地負擔比例屬全市一致的標準。就公平性而言,分區劃設公平與否,開發工程費用負擔比例係為主要考量,工程費用包含都市計畫所劃設公共設施之興闢費用,為使評估簡便,本計畫先將初估之開發工程費用以變更後土地總值換算成比例,求出負擔比例,以瞭解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負擔情形,作為劃設之基礎,另為考量政府開發之可行性,並以區段徵收為例,計算開發總負擔以低於區段徵收負擔(60)為原則作為可行性評估基礎,使公私部門兩者以不同方式辦理開發作業時更具公平性與可行性。市府為統籌利用土地所有權人於開發時負擔之都市發展用地,闢建都市發展所需之相關設施,為促進產業引進、補償特定區開發費用及地區發展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