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试行084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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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印鉴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确保各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规避不必要的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的印鉴管理,本办法中所指的印鉴包括分公司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私章等。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由公司行政部全面负责分公司各类印鉴刻制、发放、回收、缴销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以及分公司印鉴的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印鉴刻制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由分公司负责人提出申请,逐级报送至公司行政部、管理总监、副总经理审核,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刻制。第五条经过批准后的印鉴刻制,统一由公司行政部或在其指导下由分公司综合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印鉴刻制部门办理,所刻制的各类印鉴应为防伪章。第三章印鉴领取和保管第六条本着不相容职责分开的原则,各分公司的行政公章由分公司的综合主管负责保管,没有综合主管的分公司由综合人员保管。各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由分公司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分公司负责人私章由各分公司负责人自行保管。刻制好的印鉴须在办理好相关书面移交手续并签订《印鉴管理承诺书》以后(见附件一),方可交由相关人员保管。第七条印鉴保管人不得转借他人,确有特殊情况,应当由保管人书面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书面委托给公司其他人保管。印鉴受托保管人在保管期间须遵照本办法行使印鉴的使用、保管及监督等相应权责。兼有银行结算票据保管和使用的人员不得受托保管在银行预留模印的印鉴。第八条各分公司必须建立《印鉴启用及变动情况表》(附件二),详细记录印鉴的领取、移交、销毁等具体情况。第九条持有公司印鉴的员工离职时,须进行印鉴管理专项审计并办理归还印鉴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四章印鉴使用第十条所需盖印的文件在经过印鉴保管人员检查复核,确认符合公司文件审批程序后,由印鉴保管人员填写《分公司印鉴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三),方可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鉴。第十一条印鉴保管人在加盖印鉴前,应按如下要素进行详细审核:1、经济契约类文件的盖章审核:经济契约包括工程承包合同、代维考核结果表、代维月度费用结算表、代维增减确认书、外协施工合同(协议)、各种有偿租赁合同、产品销售合同以及物资(原材料、固定资产、仪器仪表)采购合同等。五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承包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和外协施工合同(协议)应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五万元以下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外协施工合同(协议)应由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壹万元(含)以上的物资(原材料、固定资产、仪器仪表)采购合同应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壹万元以下的物资(原材料、固定资产、仪器仪表)采购合同由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房屋租赁、汽车租赁合同(协议)由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盖章;代维考核结果表、代维月度费用结算表及代维增减确认书由分公司会计审核和分公司经理签字后即可盖章。2、行政公文类文件的盖章审核:行政公文类文件包括分公司各种新颁布的内部管理制度或办法、通知、通报、介绍信、函告、证明和劳动合同等。内部管理制度或办法、通知、通报、介绍信、函告和证明由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使用公司统一的《劳动合同》模板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由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不能使用公司统一的《劳动合同》模板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以及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盖章;所有劳动合同在盖章后应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3、财务票证类的盖章审核:财务票证类包括银行结算票据(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发票、纳税申报表和社保申报表等。向外提交的发票、纳税申报表和社保申报表,应由分公司会计审核和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分公司对外开出银行结算票据在加盖印鉴之前,应认真检查结算项目及金额是否严格按照公司审核程序得到批准,并与经确认的合同、发票、工程验收单或物资验收单以及入库单等必要的附件进行核对,严禁在未获得批准前在银行结算票据或空白的银行结算票据上加盖印鉴。第十二条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不予盖章。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及分公司所有印鉴的使用拥有终审否决权。第十四条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鉴的,须按有关规定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用印后该印鉴使用记录由印鉴保管人留存,定期(每月)将记录复印件传财务部检查后交由公司行政部归档。第十六条印鉴原则上不许带出分公司办公驻地,严禁在空白纸面上加盖任何印鉴。确因工作需要将印鉴带出使用,应事先填写《印鉴借出使用登记表》(见附件四),注明事项,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分公司会计及印鉴保管人陪同携带使用。如会计及印鉴保管人为同一人,则需另行指派部门副主管及以上人员陪同携带使用。第五章印鉴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