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实用文档.doc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78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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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月份税源编号*排放口名称*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监测计算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千克)*污染当量值(千克)*污染当量数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实测浓度值(毫克/标立方米)计算基数产污系数排污系数=1\*GB2⑴=2\*GB2⑵=3\*GB2⑶=4\*GB2⑷=5\*GB2⑸=6\*GB2⑹=7\*GB2⑺=8\*GB2⑻=9\*GB2⑼=10\*GB2⑽=11\*GB2⑾==6\*GB2⑹×=7\*GB2⑺÷100=11\*GB2⑾==8\*GB2⑻×=9\*GB2⑼=11\*GB2⑾==8\*GB2⑻×=10\*GB2⑽=12\*GB2⑿⒀==11\*GB2⑾÷=12\*GB2⑿——————————————————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的申报计算。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进行分月填报,如1月、2月、3月等。3.第2栏“税源编号”:纳税人申报时无需填写,由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4.第3栏“排放口名称”:填写每一排放口对应的具体名称,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5.第4栏“污染物名称”: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污染物名称填写,按照同一排放口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取前三项污染物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填写。6.第5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根据纳税人每一污染物名称填写其实际使用的计算方法,包括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的计算方法一致。7.第6栏“废气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时填写。采用自用监测方式时,按照实际监测出的废气排放量填报;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式时,按照实际排放量填写;8.第7栏“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时填写。根据实际监测填写月均值。9.第8栏“计算基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时填写。按照排污系数法规则填写产品产量值或者原材料耗用值。10.第9栏“产污系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排污系数为空时填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条件时,按《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或各省环保部门确定的产污系数填报,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内容一致。同一排放口同一污染物需采用2个以上产(排)污系数的,分多行分别计算填写。11.第10栏“排污系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时填报。《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或各省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污系数填报,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内容一致。同一排放口同一污染物需采用2个以上产(排)污系数的,分多行分别计算填写。12.第11栏“污染物排放量”:使用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监测数据据实填写;使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的,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使用排污系数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产污系数;使用物料衡算方法的,据实填写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相关来源数据支撑,计算过程留档备查。13.第12栏“污染当量值”: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填写。14.第13栏“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政策法规司2021-04—17(2021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