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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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中心人员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区发展新形势,加强干部管理,发挥中心人员工作积极性,结合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区及**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服务中心人员是**经济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区工委、管委会及乡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条服务中心人员管理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形成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第四条服务中心人员的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绩效工资制度。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服务中心人员负责完成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以钱养事”机制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干部群众及社会各界的检查和监督。第六条服务中心人员负责区工委、管委会及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具体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搞好征地拆迁、项目协调、控违拆违、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党的建设等工作,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完成好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学习制度。各服务中心每年要制定学习计划,指定学习篇目,定期组织开展学习活动,积极鼓励服务中心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职称培训考试,以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第八条考勤制度。必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上班值班考勤制度,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乡党委、政府将把考勤情况与年度考核、工资待遇挂钩。第九条请假制度。请假外出1天以下必须向乡分管负责人报告批准,1-3天必须向乡分管机关负责人报告批准,3天以上必须向乡主要负责人报告批准。第十条联系点制度。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实行包保负责,每人要联系一个村、一个困难户,切实督导驻点村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帮助联系对象脱贫致富,并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每月至少要有一半以上的时间进村入户做工作。第四章工资待遇第十一条中心在岗人员月工资待遇分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工资(市直事业单位执行岗位薪级工资标准),第二部分为津补贴(市直事业单位执行的各项津补贴),第三部分是绩效奖励(按月兑现50%,半年考核后按等次兑现余下部分)。第十二条病休歇岗中心人员,凭本地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对外公示后办理病休手续,发放病假比例工资(计算基数统一按在岗人员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补贴之和)。(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第十三条停薪留职中心人员,经本人申请,与所在中心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在协议期间内,每月发放300元的基本生活费,如因工作急需等特殊情况,可终止协议,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及时返岗上班。停薪留职每次协议期限为1-2年,期满前1-2个月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续签停薪留职协议。未续签停薪留职协议的人员必须及时返岗。协议期满1个月内,既未续签协议,又不返岗上班的,作自动辞职处理。第十四条中心人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在岗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内退,发放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五条推行绩效考核制度,乡党委、政府将工资中绩效奖励的50%纳入半年一次的考核,分等次予以兑现。按照考核情况,划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90分为称职、60-70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优秀等次除兑现考核奖励资金外另发1个月全额绩效奖励,称职等次发给兑现100%考核奖励资金,基本称职兑现50%考核奖励资金,不称职不发放考核奖励资金。第十六条考核项目一般应包括下列三个部分:(一)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学习、考勤、值班等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本职工作、驻村包片工作、中心工作的完成情况;(三)民主测评情况。测评对象为乡党政领导、乡干部、村部门负责人,测评计分权数依次为50%、25%、25%。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乡党委、政府负责解释。二○一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