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课税问题多需修法解决.ppt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 页数:25 大小:264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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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貳、信託課稅問題之分析二、信託財產之本金及其孳息未予劃分致衍生問題三、信託行為成立信託財產價值無法確定之問題孳息部分:四、信託行為附期限及條件之問題(二)信託行為附條件時租稅課徵之問題2.信託行為附有負擔者五、信託行為課稅時點之問題(二)信託稅法對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仍須以收入實現為原則六、他益信託在信託存續期間受益人或受益權變更之問題七、信託財產產生之孳息或所得強行歸戶之問題八、他益信託是否可適用自用住宅條款課稅之問題目前信託法規定,除自益信託可適用自用住宅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優惠外,他益信託無論受益人為何,均無法享受此項優惠稅率。實務上委託人可能將自己之自用住宅信託於受益人,而其受益人為配偶或直系血親,且受益人除受益之土地房屋外並無其他自用住宅,又委託人及配偶或直系血親均居住於此,在此情況下,若不予適用自用住宅土地、房屋等優惠稅率,實不公平。九、公益信託信託利益課稅之問題參、對當前信託課稅法令之建議二、將本金及孳息分別獨立計算,以適應各種信託行為之態樣三、信託利益價值之計算增加不定期不定額部分,以資周延適用四、部分信託利益於確定日或實現日才予以課稅五、信託行為人所得稅之課徵,仍須符合「收付實現」之基本原則六、個人所得稅之課徵,應以所得來源之原物所有權人為依據信託行為若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時,因本金之實質所有權者為委託人所有,依上開所有權來源歸屬課稅原則,其所稅負擔者應為委託人,因此與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之規定與所得來源課稅之法理不符,因而有修正之必要。肆、結語目前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遺產及贈與稅率降至10%,更提供信託行為良好的實施環境。因此,希望主管機關本於租稅中立之法理及租稅明確、公平之原則,重新審視所有信託租稅法,對於原規定不符法理及偏離租稅簡單、明確、公平之原則之條文應重新加以修正。對於部分規定不夠周延致無法適應信託行為態樣者,應加以修正,以使國人能普遍的適用。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