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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白长现,男,生于1971年11月11日,汉族,住商水县郝岗乡官路陈行政村汪庄村六组。被告白长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张风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结婚证、商水县郝岗乡民政所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勉审判员王松审判员胡勇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阮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