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红、任明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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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红、任明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5【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58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永亮【审理法官】邢永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东红;任明慧;郑州美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张东红任明慧郑州美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东红任明慧【当事人-公司】郑州美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东红【被告】任明慧;郑州美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1/13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案中,各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因美巢公司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对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又未严格按照约定组织定金的交付,对合同未能订立存在缔约过失,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张东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其丈夫进行了电话沟通后方才签署了定金合同,在美巢公司工作人员收到任明慧支付的定金后签署了定金收据,次日又随同美巢公司工作人员到房管局核验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却最终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上述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审法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以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张东红赔偿任明慧5000元财产损失并无不妥。张东红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张东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东红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9-2516:08:5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东红方将其名下房屋在美巢公司挂牌销售,该房屋具体坐落为荥阳市棋源路与国泰路交叉口东北角海龙湾五期工程98号楼1单元24层2403号,建筑面积117.18平方米,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1月26日晚,张东红下课后2/13由美巢公司工作人员接送至门店处与任明慧等人协商购房、签约事宜。三方经协商于当晚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张东红(甲方、出售人)、任明慧(乙方、购买人)、美巢公司(居间人),经各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出售房屋给乙方而收取定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房屋设定有抵押,抵押金额39.2万元,任明慧以85.5万元的总价购买该房屋,此价款包含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双方同意,本次房屋买卖涉及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的房款支付方式为贷款,且乙方首付款不低于245万元。协议第三条定金金额及支付约定1、乙方应按照以下哪种方式向甲方支付定金:勾选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时向甲方自行支付定金2万元,甲方收取定金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附后)。(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将本条所述全部定金存入丙方指定的资金托管账户时,即为乙方已经实际完成定金支付义务。(2)丙方应当在乙方完成定金支付后一个工作日内协助或代甲方核验房屋,如核验结果与本协议第一条一致,托管定金在核验结果出具后一个工作日内划转至甲方收款账户;如核验结果与本协议第一条不一致或符合托管协议退回条件的,托管定金将在结果出具后一个工作日内退回至乙方回款账户。2、此定金在签署《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前为缔约定金,之后为履约定金。甲乙双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件。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如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则甲方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甲乙双方同意,由丙方为本次交易提供居间服务,且应在签署《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由甲乙方向丙方支付居间代理费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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