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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之介紹不受理判決不受理判決—公訴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本法第兩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者刑事訴訟關係構成:法院原告被告七.依本法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不受理判決—自訴以下為不得提起自訴者,依照§344應諭知不受理判決非犯罪被害人而提起自訴者。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非尤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起自訴者。3.對於直系尊親主或配偶提起自訴者。4.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以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而再行自訴者。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受理判決—上訴第二審上訴第二審上訴第二審上訴第三審上訴第三審上訴THE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