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正文修改版(陈明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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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PAGE-16-PAGE-17-关于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历来都是法理学界争议的焦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下位概念,共同构成法律规范的两大要素。在逻辑结构上,法律原则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具有具体的假定条件、可操作的行为模式及明确的法律后果,因此两者在法律使用方式上有重大区别。“法律原则”只是对行为及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判决指示一定的方向,授权法官在具体个就案中依价值判断进行法益衡量并予以适用。在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常常会受到两方面的诘难:一方面是认为法官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是对案件事实进行“泛道德化”的评判,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加以适用。葛洪义教授认为:“如果我们的法官能够以某个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德为由,就可以否定法律规则的效力,那么,整个法律制度都将崩溃……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审查道德的权利,法院、法官只是法律的嘴,而不是布道者。”参见葛洪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个比较的研究”,载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法理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第502-503页。另一方面是认为法官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违反了传统“司法推理三段论”的逻辑习惯,有违法律推理中的“涵摄”模式。在著名的“四川泸州第三者遗嘱继承纠纷案”中,法官直接运用《民法通则》第7条之“公序良俗原则”认定黄某的书面遗赠无效,既有民众对判决结果的支持和欢呼,也有学界对该判决的学理质疑和反思。有多位学者专门撰文批判和反思这个判决。相关详细论述,参见萧瀚:“被架空的继承法——张某某诉蒋伦芬继承案的程序与实体评述”,载易继明主编《私法》(总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0-313页;黄江东:“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功能”,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3期;许明月、曹明睿:“泸州遗赠案的另一种解读——兼与范愉先生商榷”,载《判解研究》2002年第2期;林来梵、张卓明:“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角度的一个分析”,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那么,究竟能否在案件裁判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如何促使“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呢?在这样的问题意识下,笔者将从法律论证理论出发,试图探寻“民事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法理学基础及其方法,希望能对民事司法实践有所助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和学术语境探寻法律问题,首先应当理清法律术语的确切涵义。首先,何为“法律原则”?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原则”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三版,。;但“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DictionaryofLaw2nd.ed.byPeterCollinPublishingLtd1992,p.428。而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Black’sLawDictionary,FifthEdition,byHenryCampbellBlack,M.A1979,p.462。根据以上的考证总结,笔者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作用的,并具有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者原理。何为“公序良俗”?公序,也即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HYPERLINK"http://www.studa.net/fazhan/"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也即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HYPERLINK"http://www.studa.net/china/"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因此,各国都将公序良俗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公序良俗”实质上就是我国HYPERLINK"http://www.studa.net/Law/"法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问题是,什么叫“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法律上没有列举,也没有规定明确的判定程序,目前,须由法官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