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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日期收件人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编号申请登记事由☑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其他☑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其他申请人情况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代理人姓名联系代理机构名称登记申请人义务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代理人姓名联系代理机构名称不动产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类型房屋/土地面积㎡用途住宅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用海类型构筑物类型林种抵押情况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地役权情况需役地坐落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登记原因及证明登记原因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申请证书版式□单一版□集成版申请分别持证□是□否备注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姓名:张小梅学号:系别:法学系专业班级:2021专升本2021年5月12日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内容摘要: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秩序甚大,现代各国莫不对之重视有加。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物权法,也没有制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法,这使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拟通过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基本理论的探讨,以及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设想,以裨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关键词: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的各项物权变动应当进行登记,但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关于不动产登记的不少规范,但这些规范比较零散,而且不合法理颇多。因不动产对国民经济的重大作用,不动产法肯定是我国未来制定的物权法重点内容,而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法最基本的制度。正因为此,笔者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了思考,并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期望其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有所裨益。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涵义不动产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事实。因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就是关于不动产的种种物权变动的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又被称之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事项应当登记,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现代各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动产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之所以要公示,是由物权的性质决定的。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对物权人的物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和不得干涉、妨碍的义务,但如果不能从其外部查悉物权变动的征象,则会给第三人造成难以预测的损害,直接威胁交易安全。物权公示就是要使物权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公示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公开透明,使当事人及第三人直接从外部就可以知悉物权的存在及现状,其目的就是要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性质对登记的性质大体有三种学说:1.公法上行为说。该说认为:“从登记行为看,房地产权属登记在我国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2.证明行为说。该说避免公、私法性质上的判断,认为“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也只是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办证(交付)条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身,也只是对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结果进行确认和公示,而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审查和批准。”更有人认为:“不动产登记在本质上是国家证明行为,而不是批准行为。”3.笔者认为,上述学说均有偏颇,登记本质上应为私法行为。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从登记行为过程来看,登记行为包含了诸多行为,但真正由当事人参与的仅是登记请求及登记申请两部分,研究登记行为的性质应从这两项权利去考察。登记请求权为私权当无疑义。而登记申请,是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登记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其非私法人法律行为,盖登记效力之发生,不问登记声请人之意思内容如何也。”从理论上讲,登记效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