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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一.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概述(一)国际税收产生的经济原因和法律原因财产和收益的国际化就是国际税法产生的经济原因。19世纪末以前,各国税收的征税对象是处于本国领土内的人和物。在此情况下,国家税收的性质仅仅是国家与其管辖下的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不涉及其他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存在国际税收的利益分配问题。19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阶段,垄断阶段资本主义的主要特征是资本输出。资本输出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而和国际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相伴而生的就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跨国收益和表现为不动产、资本、动产等跨国财产。各国税收利益的冲突是国际税法产生的法律原因。在企业和个人收益和财产国际化的情况下,各国为了税收利益,分别依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课税,就会使纳税人对两个国家产生纳税义务,产生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这种冲突还可以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如果适用不同的居民标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如果适用不同的来源地标准)。国际税法形成的主要标志是:(1)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如我国就和8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2)国内法中出现协调国际税收关系的规定,如税收减免、转移定价等;(3)两个范本的出现使国际双边条约的内容日益完备。1963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制定了《关于对收益和财产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并于1977年正式发布。1967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家小组研究制定一个能够广泛适用于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并于1979年通过了联合国范本。1980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理事会发布了《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公布后未作修改,经合组织范本在1997年11月公布了新的修订本。(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跨国征税对象(跨国收益和跨国财产)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国家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是:(1)主体的特殊性,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通常有两个征税主体,纳税人通常要对两个国家负有纳税义务,而国内税收法律关系只有一个征税主体;(2)客体的特殊性,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跨国收益和跨国财产,而国内税收法律关系的的客体是国内的收益和财产;(3)内容的特殊性,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之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征收关系的统一体,而国内税收法律关系仅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四)国际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利,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国家基于主权的税收管辖权包括属人效力的管辖权和属地效力的管辖权。1.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行使的税收征收权。(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①住所标准。所谓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通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产关系所在地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条。。中国、日本、德国、法国、瑞士等国家采用此标准。②居所标准。居所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采用此标准。③居住时间标准。由于居所标准在实际执行中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居住时间来确定个人的居民身份。通常采用6个月标准(如英国、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和12个月标准(如日本、中国、巴西等)。(2)法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对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国际上有不同的立法和学说。有的以成立时在何国注册登记为标准,称为登记地国籍主义;有的依多数股股东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公司国籍,称为股东国籍主义或资本控制主义;有的以公司设立行为国为公司的国籍,称为设立行为地国籍主义;有的依公司的住所地国为公司的国籍,称为住所地国籍主义。住所地又有两个标准,一是依公司管理中心为住所地,二是依公司营业中心为住所地。2.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国依据作为征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行使的征税权,在税法上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财产法上称为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1)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由以下标准:①交易合同签订地;②货物交付地;③营业场所所在地。(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劳务所得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业务收入。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个人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动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津贴和奖金等。劳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