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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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作权和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者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通过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而体现出来的。“五一国际劳动节”:起源于1866年第一国际(国际工人协会)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的8小时工作制。1866年5月1日,美国工人举行同盟大罢工,争取实现8小时工作制。1889年7月在巴黎召开的第二国际(1889~1914年各国社会主义政党的国际联合组织)成立大会上,决定以5月1日为国际劳动节。一、工作时间概述(二)特征1、工作时间的长度是法定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正)》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3、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劳动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限于劳动者实际完成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还包括部分劳动者没有直接进行生产和劳动的时间。具体包括:1)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3)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4)连续性有害于健康工作的时间的间隙时间;5)女职工哺乳的往返中时间、孕期检查时间以及未成年人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等;6)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计算为工作时间的事项。思考:就餐时间是否算工作时间?二、工作时间的种类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的计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月工作时:20.83*8=166.6小时2、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工作日时数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特殊劳动岗位。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或者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岗位的职工,其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如化工行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实行“三工一休”制,即工作3天休息1天,每天工作时间为6小时至7小时,并实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度(1年脱离接触1个半月至2个月)夜班。夜班工作是指从本日晚上22点到次日6时从事工作或劳动。夜班工作时间要比标准工作日缩短1小时,同时按照规定发给夜班津贴。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未成年人应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日的职工。注意:即使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行业或岗位,也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主要适用于那些生产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具有突击性,季节性特点的行业。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思考: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否存在加班?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的,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日部分,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并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150%的工资。在法定节日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法定节日工作的工资报酬即300%的工资。实行这种工作制度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4、不定时工作日制是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制度,具体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弹性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日长度超过标准工作日的,不算作延长工作时间,也不给予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适用人群: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