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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徵聘約聘教師啟事徵求項目約聘老師(專任老師,約聘辦法請參見附件)2/1/2010起聘,聘期兩年工作性質以協助本系內人社院院招大學部學生大一英文、英聽、及大二大三作文課程之教學。約聘教師主要任務為教學及服務;約聘講師每週授課13小時、助理教授12小時、副教授11小時、而教授10小時。此新聘教師在必要時得偶而支援本系一門專業課程,如具博士學位必要時得每年指導一位研究生。申請文件履歷表推薦函三封(說明研究能力)教授資格證明或聘書影本(曾在大學任教者)學位證明影本著作目錄五年內學術代表作或博士論文可開授課程(必備一份最擅長任教科目授課大綱)其他有利申請之文件申請截止日期:2009年9月10日如您已申請編制內教授但未在初選入圍,本系將主動徵詢申請人意願後自動考慮納入約聘教師遴選。也歡迎直接申請約聘教師職位。郵寄地址:300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號國立清華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師聘任委員會電話:(03)571-5131ext34390傳真:(03)571-8977網址:HYPERLINK"http://www.hss.nthu.edu.tw/~fl/"http://www.hss.nthu.edu.tw/~fl/國立清華大學約聘教師及研究人員設置辦法88年4月22日87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88年5月7日校長核定94年9月27日94學年度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94年10月13日校長核定95年12月14日95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95年12月19日校長核定97年10月23日97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97年10月27日校長核定第一條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特訂定約聘教師及研究人員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依本辦法延聘之教師及研究人員報酬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經費支應。第三條約聘教師等級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約聘研究人員等級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約聘教師及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除年齡外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之相關規定。第四條約聘教師及研究人員之提聘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提聘程序。經完成提聘程序之教師及研究人員均應於聘期開始後二個月內到職。逾期未到職者,註銷其約聘案。第五條約聘教師得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規定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並頒授教師證書。約聘教師或研究人員符合升等條件者,得比照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辦理升等審查。第六條約聘教師及研究人員之報酬標準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之待遇標準支給,但經費來源另有約定時得從其約定。約聘教師及研究人員之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費、所得稅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校按月自其報酬中代扣。第七條約聘教師及研究人員之契約書另定之。前項人員之聘期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表現優良者聘期屆滿前二個月內得由原提聘單位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續聘程序辦理續聘。第八條約聘教師或研究人員,如聘任為編制內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時,其約聘之年資得採計為敘薪及升等年資,但辦理退休(撫卹)時不得採計。第九條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