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2012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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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2012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讨论稿)为切实加强教学工作,体现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的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我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浙财院〔〔2012〕104号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考核对象及时间范围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及在编的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对于新进校不满一年,或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请产假或哺乳假、病假2个月以上的有关教师,具有教师系列职称,在学校第四轮教学科研岗位聘任中,未聘于教学科研岗位的教师,可以申请不参加本学年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但须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免考申请表》(见附件),报人事处审核。考核时间范围:考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根据学校2012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考核时间范围截止时间提前至2012年6月30日。二、考核原则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落实“教授、副教授上讲台,为本科生授课”的基本要求,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三、考核内容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等3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详见《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附件1)。第四条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由学院安排的在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内讲授、辅导的课程以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工作量,还含学生竞赛、课外指导、社会实践等经校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二课堂活动。设置最低授课时数。每学年教师为全日制本科生授课最低时数按教师职称设置不同要求,详见《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教师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学年最低课时数标准》(附件2)关于本院教师为东方学院及MBA教育中心承担教学任务的工作量计算问题:(1)课程教学工作:本院教师通过教师互聘平台为东方学院承担教学任务的,予以认可;除此之外的,原则上不予认可。(2)综合导师工作(包括城乡调查、专业调查、企业调查、毕业论文、实习等)和课外教学工作(包括学生竞赛指导、课外指导、社会实践等):因教师互聘平台目前尚无法体现上述教学任务,凡经过金融学院审批同意,本院教师为东方学院承担上述教学任务的,予以认可;除此之外的,原则上不予认可。(3)根据《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第四条有关“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为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承担的教学任务的工作量”的精神及相关因素,教师为MBA教育中心承担教学任务的工作量暂不予以计算。。第五条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综合导师工作等方面所获评价情况、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主体部分是课程教学和综合导师工作的质量。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级的确定参考《浙江财经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学评教”实施办法》(浙财院[2006]233号)和《浙江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浙财院[2004]24号)。第六条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情况、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奖励等,其中教学建设与研究情况含教学改革项目、课程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学实习基地建设项目,等等。四、考核等级及限制性条款第七条考核结果分A、B、C、D、E五个等级,各等级比例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浙江省高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A的比例不超过20%,A和B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C、D、E级根据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的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各等级限制性条款的要求如下:A级:教师在评价年的课程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优良,未出现教学事故。B级:教师在评价年的课程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课程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最低要求,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良好以上,未出现教学事故。E级:教师在评价年的教学工作总体表现较差,或在评价年发生过如下情况之一者,教学业绩等级认定为“E”。①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②在该学年中有一门次课程“学评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