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概述(PPT21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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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一节征税对象和纳税人例1:某分公司于2001年6月成立(假设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成立后一直没有在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而是由其总公司统一交纳企业所得税。在2003年5月国税稽查部门对该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其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开业时已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独立核算的条件,按照《细则》的规定应该独立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于是要求该公司补交自2001年度以来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款,并做相应处罚。例2:A集团公司在B地设立一个非法人销售机构C销售处,在B地负责所在区域的产品销售,C销售处设立后,为了便于货款回收在当地银行开设了账户,在财务上设立了销售收入和费用支出等有关账簿,并按月向A集团公司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对C销售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问题应如何认定?C销售处虽不是法人单位,单其完全符合独立核算的三个标准,应此应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应注意两点:1、国税发[2000]16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国税函[2003]4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1、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纳税人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2、企业分立后纳税人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3、企业全部或部分被承租经营后纳税人的规定国税发[1997]8号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全部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纳税地点、纳税期限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3、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2]47号)3、连锁经营企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号)三、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的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预缴所得税。第四季度或12月份应纳的所得税,也必须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的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