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华林实业(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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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华林实业(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1建设项目概况1.1项目由来为建设生态涞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规范建材企业,防治粉尘污染,根据《保定市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意见》及《涞水县矿山及矿山产品加工企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标准》,涞水县政府决定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及灰钙粉制造、加工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切实解决粉尘污染问题,改善涞水县生态环境。保定市华林实业位于保定市涞水县永阳镇二十里铺村村东720m处,主要采用方解石、碳酸钙、水泥、高岭土通过破碎、磨粉等工序生产碳酸钙粉、水泥粉、高岭土粉,年产碳酸钙粉10000t、水泥粉1000t,高岭土粉2000t。本项目于2021年4月委托保定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21年5月通过涞水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涞环表[2021]32号,详见附件)。保定市华林实业根据市场需求在原产能基础上新增产能“石英砂10000t/a,石灰粉100000t/a,改性粉体3000t/a”其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于2021年5月委托河北洁慧环保科技编制,并于2021年5月由涞水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保定市华林实业年产碳酸钙粉1万t、水泥粉1000t、高岭土粉2000t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意见”(详见附件)。随着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原有的环保措施已无法满足各级管理部门新出台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要求,因此,保定市华林实业决定投资400万元实施环境保护综合整治。经现场踏勘,保定市华林实业已经按照《保定市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意见》及《涞水县矿山及矿山产品加工企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标准》进行整改,本项目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均未发生变化,整治内容主要涉及大气和噪声环保措施的建设和完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该企业应编制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为此,保定市华林实业于2021年4月委托河北星之光环境科技承担《保定市华林实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编制工作。接受委托后,评价单位组织技术人员踏勘了现场,了解了整治工程的实际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周边环境状况,收集了有关工程详细资料,在此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编制完成了本补充报告。报告编制过程中得到了涞水县环境保护局、建设单位等单位和人员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一并致谢。1.2编制依据环境保护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第22号)及其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人大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31号)及其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年2月29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法规、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98)253号);(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21-2021年)规划纲要》(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35号);(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第21号);(6)《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21年本)》(工产业[2021]122号);(7)《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8)《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42号);(9)《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1]37号);(10)《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21]146号);(11)《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21]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