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第二届_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_评选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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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根据《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我会决定启动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选工作。通过这次评选,总结我国近年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促进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及相关交叉学科等方面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脱颖而出,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学理论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成果条件(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二)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作用。(三)2008年以来公开出版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1978年至2007年公开出版且未申报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以及已申报过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未获奖但2008年以后又有重大创新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也可参加评奖,但各初评单位仅可推荐1部(篇)。二、评选机构(一)初评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由其承担对研究成果的初评推荐工作。(二)评选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和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的代表及有关单位的学者专家组成,负责评选工作。(三)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三、评选程序(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作为推荐单位组织初评,评选出1-3部(篇)研究成果,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办公室推荐。初评要通过公开的方式,将评选的有关事项包括参评条件和评选程序告知本会会员、理事及有关人员,以增大透明度。参评的研究成果由个人申报,并须经所在单位或该成果出版者推荐至所在省(区、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参加初评。上述初评推荐单位应根据《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成立初评委员会,开展评选工作。初评情况(包括申报情况明细、评选委员会组成、评选规则等)和评选结果,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二)评选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正式进入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终评的研究成果。(三)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对初评推荐的研究成果进行终评。终评结果由评选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在30日内,听取意见。如遇异议,由评选办公室负责核实。必要时,由评选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四)评选结果确定后,报中国法学会审批,由中国法学会颁发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荣誉证书,予以奖励。四、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一)申报材料包括:《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及其电子版文档,电子版发至:chinalaw@vip.163.com;申报成果及其他附属材料;研究成果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申报材料的装订报送方式1、《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九份(至少两份原件),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2、专著类申报成果报送一式九份(至少两份原件),须在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标明申报单位、申报人和所申报的学科。论文类成果一式九份(至少一份原件),包含刊物封面、目录和版权页,分别附在《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统一装订。3、申报成果的各种证明材料或附属材料一式九份,统一装订在《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专著类成果按照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论文类成果按《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成果、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三)专著,仅指独著或合著,不包括编、主编和编著等出版形式的成果,法学教材、法律工具书、翻译作品不得申报。(四)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五)丛书不宜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六)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作为论文类申报。(七)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应作为系列论文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八)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须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报,否则不予受理。(九)同一申报者只能向一个初评单位申报1部(篇)法学成果。五、评选委员候选人根据《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评选工作需要,请各初评推荐单位向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推荐10名以内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