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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的发展摘要:在经济日趋全球化的一体化的今天,随着中国加入WTO,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降低和国名待遇的逐步实施,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将多方面的展开直接的竞争。眼下中国企业已经多次遭遇了知识产权和反倾销诉讼等领域的国际冲突。关键词:反垄断;竞争序言:竞争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普遍的经济现象,为了维护和保证公平竞争,需要国家权力机构通过法律或政策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这就导致了反垄断法或竞争政策的产生。目前许多国家都重视并制定了行之有效的竞争政策,而且竞争政策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区域和国际际框架中。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和加入WTO,我国急需制定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和规范,又促进本国企业快速发展的国家竞争政策。一:中国竞争政策的现状竞争政策的内容与竞争政策相关,中国已经颁布了一些法律和规章,如《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这些法律和规章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例如《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从完成国家计划、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商品流通渠道、商品价格等方面,对开展竞争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做了规定,其中提到了禁止垄断行为和独家经营。《反不正当竞争法》例举了十一中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并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此外,。该法中还禁止价格歧视的行为。与国际经验相比,上述法律和规章的内容似乎给人一种眼花缭乱的感觉,原因在于:首先,中国的竞争政策缺乏一个清晰的结构框架。这些法律和规章中的部分内容相关,但由于这些内容零散在名目繁杂的各部法律和规章中,因而显得比较松散。的确,至今为止,中国还没有颁布直接针对反垄断的法律。竞争政策的实践国际经验显示,尽管各国在竞争政策的具体内容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在实施竞争政策时,大致可以分为结构方法、行为方法和绩点方法三种思路。国际竞争政策的实践显示,竞争政策的实施逐步从结构方法向行为方法和绩点方法过渡。与之相对应,司法判例所依据的原则也逐步从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违法原则过渡。这以美国尤为明显,在早期的反托拉斯法中,美国旗帜鲜明的提出了反垄断的结构性框架。在司法判决的过程中,也以本身违法原则为主导。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反托拉斯法实践发展的轨迹正在有结构方法逐步向行为方法和绩点方法过渡。同时,司法判决原则也逐步向合理原则转变。这种发展轨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国际竞争政策实践的发展轨迹相比,中国竞争政策的发展与实践似乎显示出不同的方向。国际经验是从结构方法向行为方法过渡,司法判决由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原则过渡。而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在立法方面,主要是集中于对行为进行规范,几乎见不到结构方法和绩点方法,在案例判决中,也没有明显提出是采用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合理违法,但是给人的印象是,在中国竞争政策的实践中,似乎是以应用合理原则为主。这种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应用合理原则会存在人为的因素,为寻租提供更大的空间,增加了腐败的可能性,最终会降低法律的严肃性和可信性。竞争政策的实施机构竞争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一个专门的执行机构时,主要由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手段也以行政罚款为主。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法实施十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19.5万多件,价值150.27亿元,罚没金额21.89亿元。司法机构并不直接参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只有当经济主体对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中国竞争政策的发展和建议国际经验在美国,竞争政策通常被称为反托拉斯法。从1890年的《谢尔曼法》至今,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已经走过了100多年的历史。目前,以《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基础、以各种单行法规、指南和判例为补充,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樊笼很短法律体系,简言之,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已经成为“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适用范围最广泛、法学研究和经济学研究最发达的法律。”转型国家通常指从以经济计划为主已经或正在转向市场经济的国家。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转型国家认为,要增强经济实力,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就必须建立必要的法律和制度等基础设施,竞争政策是其中之一。因此各个转型国家纷纷制定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政策,并建立各自的竞争当局,推进竞争政策的实施。尽量做到与国际接轨,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中国竞争政策的发展与国际经验相比,中国的竞争政策缺乏核心内容和结构性框架。对一个成熟的竞争政策的制度安排来说,反垄断法的缺乏,是一个严重的缺陷。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应对国际竞争力的双重背景下,中国政府推行的是培养大型企业集团的政策,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