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交通大学外国文学与语言学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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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外國文學與語言學研究所研究生獎助學金施行細則96.06.06外國語文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一次系務會議通過97.01.09外國語文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訂97.05.07外國語文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十三次系務會議修訂99.04.07外國語文學系九十八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訂99.11.03外國語文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第一條為獎助本所研究生從事研究與協助教學,以提高學術水準,特依據「國立交通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及「國立交通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準則」訂定本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所研究生申請獎助學金,須符合以下條件:一、獎學金:發給各組學業成績最優秀或研究工作表現優良(含於國內外發表論文者),惟在職生除外。新生得以入學成績各組最優秀者申請入學獎學金。二、助學金:發給協助本所教學研究及行政事務之研究生。三、本所研究生得兼領獎學金及助學金。第三條每年度研究生獎助學金經費作二次分配,由研究生在每學期第一週向系所提出申請,語言學組研一同學之學期成績須達79分以上方可申請。第四條研究生獎助學金發放標準:一、書卷獎獎學金:兩組各選出一名上一學期成績較優,操行八十分以上之研一研究生發給獎學金,每人以三萬二千元為上限。書卷獎獎學金之給獎標準為學期平均成績86以上,修習學分數9(含)以上。二、新生入學獎學金:由第二次分配款提撥給兩組第一名新生,每人以三萬二千元為上限;若第一名未報到由第二名遞補,惟金額遞減八千元。新生入學獎學金之提撥不溯及既往,當年度休學或保留學籍者,復學後不再補發。三、助學金:由各組教師依實際工作需要決定獎助學金名額、金額及助學金之工作項目,在開學後一個月內公布。四、系上教師得依實際情況決議是否發放獎金。申請助學金之研究生須遵守以下規定:一、該學期工讀時數不足需繳回溢領之助學金或補足時數。二、排班三次未到即取消工讀資格,並且下一學期不得再向系所申請。研究生國內外發表論文補助:每生每學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若當學年度經費狀況許可始考慮給予第二次酌量補助。補助以論文為單位,如為共同發表(含教授)則補助金額需除以發表人數,但僅報支給研究生,教授不分領。申請應檢附文件:接受函、議程、論文摘要、全文。補助標準:國內上限-新竹縣市五百元、外縣市一千元;國外上限-歐美四萬元、紐澳三萬元、亞洲二萬元。本施行細則經系(所)務會議通過,並經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