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查修正行为法律责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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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15纳税人自查修正行为法律责任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2013XZYJS245)资助。[作者简介]陈司谨,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拥军,女,湖南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摘要]纳税人自查修正到底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将深刻影响纳税人的纳税行为。采用文献和实证分析法,发现税收法定之下纳税人自查修正行为应负法律责任,但实践中却存在责任不遵从问题,阻碍了税收法律责任的惩罚、救济、预防功能的实现,导致更多的税收不遵从行为的发生。因此,优化自查修正行为的经济补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全面清理税收立法,以建立一种促进纳税人主动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修正和补救的激励机制。[关键词]纳税人;自查修正;法律责任一、引言通过对近十余年来的税收征管实践的研究,发现有一种较为“柔性”的激励纳税人主动修正违法行为的方式,这种方式被称为“纳税人自查自纠”。“纳税人自查自纠”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将深刻影响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但是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法律依据可循,或者仅有个别条款、寥寥片语,或者越权立法现象严重,导致现行法律规制无法满足既定的激励机制的效用得以有效发挥的需要,也造成责任追究领域出现普遍的法律责任不遵从现象。根据《中国税务稽查年鉴》统计数据,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合计5807.8亿元,其中纳税人自查查补收入3362.7亿元,占稽查查补总收入的57.9%,直接立案查补收入2445.1亿元,占稽查查补总收入的42.1%。通过在CNKI数据库输入关键词“税务自查”进行检索,共检索出相关硕士论文一篇,期刊论文不到十篇。乔家华(2003)研究了税务约谈机制,认为纳税自查和约谈处理有利于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保护纳税人权利。倪维(2008)认为现行税务约谈制度中免于处罚的做法有违法之嫌,需立法予以完善。王玮(2008)从纳税人权利角度进行研究,认为我国税收遵从度不高与纳税人权利的缺失有着直接关联。刘卫红(2010)从税法层面研究了自查补税的处理方法,认为自查补税免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立法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裁量权和建议权。刘云平(2010)对税收自查的现实应用进行了研究。黄立新(2013)从税收遵从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认为影响我国税收遵从的因素主要有税法制定、财政决定、税制改革、税收征管改革;肖太寿(2013)认为纳税人应主动开展税务自查,以及时规避账务中的纳税风险。从上述研究文献可知,目前与纳税人自查相关的研究较少,且主要从财政学、经济学、管理学角度展开,鲜有从法律、法学视角进行,更无从纳税人自查修正行为法律责任的专门研究,这就是我们将要展开的研究。二、纳税人自查修正制度(一)纳税人自查及自查修正行为的界定纳税人自查是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建立的税收征收制度,是指纳税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填写税收缴款书、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是否与法律规定相一致,是否存在漏缴、错缴或不缴的情况,受税收征管机关的监督和审查。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基础上的一种制度,以纳税人如实申报义务、接受检查义务、提供资料义务等为基本内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纳税人自查做出统一定义。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自查的概念表述也不一致。例如,湖南省地税局表述为“税收自查”、安徽省国税局表述为“纳税人自查自纠”、海南省国税局表述为“组织纳税人自查”、广州市地税局表述为“业户自查”、青岛市地税局表述为“稽查预告”等。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皖国税发[2009]53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办法(试行)》(琼国税发[2011]193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办法(试行)》(穗地税发[2001]44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9]84号)。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历年出版的《税务稽查年鉴》的相关表述对纳税人自查的概念进行归纳,认为纳税人自查一般是指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组织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过去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和纠正,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查和处理的一种程序性规范。在纳税人自查程序中,税务机关确定自查对象后,一般会向自查对象下达自查通知书、自查辅导资料或提纲,布置专门人员接受纳税人对各种涉税问题的咨询,而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指定的较短期限内(一般一个月以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