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党委宣传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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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7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正式生效。它是由世界卫生组织主持达成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共卫生条约,也是针对烟草的第一个世界范围多边协议。截至2007年7月,已有148个缔约方,涵盖了全球80%以上的人口。145个缔约国已批准公约生效(二)中国签署并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三)《烟草框架公约》的主要内容1.《公约》明确指出,吸烟会引起上瘾,吸烟和被动吸烟会导致“死亡、疾病和丧失机能”,并且对目前吸烟儿童和青少年日益增多、烟草广告和促销手段产生影响表示警惕。2.《公约》要求各国至少应该以法律形式禁止误导性的烟草广告,禁止或限制烟草商赞助的国际活动和烟草促销活动,镇压烟草走私,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在香烟盒上用30%至50%的面积标明“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以及禁止使用“低焦油”、“清淡型”之类欺骗性词语。3.《公约》还要求各国的烟草税收和价格政策应该以减少烟草消费为目标,禁止或限制销售免税烟草;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中应该采取措施,以免人们被动吸烟。二、《烟控框架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三)《公约》的履行路径与方法国际法转变为国内法的路径和方法,正规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并入法。将框架公约并入国内法体系中,在性质和形式上都变为国内法。并入法主要是针对民商法领域的公约,法院可以依据此判案,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民商法以外的条约,特别是《公约》这种公法性质的条约在我国还没有并入的实践。二是转化法。烟草框架公约本质上属于人权公约,在我国只能采取转化的方法。比照公约制定国内法。二、中国烟草控制法律与公约的差距(二)中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规定与《公约》差距轮换(三)我国烟草广告法律现状与不足2.烟草广告规范缺乏执行力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随处可见:户外广告、公益活动、体育赛事、影视文学作品赞助、互联网促销与宣传、烟草品牌冠名希望小学以及影视作品中的吸烟镜头泛滥。除此之外,“山高人为峰”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烟草广告,却因种种原因没有被取缔。2.烟草广告规范缺乏执行力(四)加税不加价的中国烟草税收与价格现状1.低价烟补贴政策国家烟草专卖局产业利益出发,于2003年5月颁布《关于2003年低档卷烟政策性补贴的实施意见》,对低价烟实行定量补贴和定点补贴。我国高价烟与低价烟并存的多档次卷烟产品分布是限制烟草消费的阻碍因素,其为不同层面的吸烟者提供了多元的选择,也削减了烟草税和烟草价格提高带来的抑制消费的作用。针对低价烟的补贴政策看似出于公平,保证低收入者能抽得起烟,实际上却是为了补贴企业,保证低价烟的提供,保住农村市场和低端市场,进而实现整个产业的整体利益。2.消费税调整与产品分类标准调整的畸形后果2009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调整烟草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并在批发环节加征了5%从价税。调整后甲类卷烟的生产环节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到56%,乙类卷烟的生产环节消费税从价税率由30%调整到36%,雪茄烟的生产环节消费税从价税率由25调整至36%。然而,该通知还调整理了甲、乙类的分类标准,将70元以下50元以上的品种从甲类转为乙类,使得该部分品种卷烟的税率由此前的45%降至36%,导致了其产品税率实际下降。三、我国烟草控制法律的重点与核心——以法学理论为视角四、执法层面的制度解析(三)执法严密胜于执法严厉在法律后果的规定和执行过程中,真正有威慑力之处不在于对个体惩罚的严重程度和执行的力度,而在于法网的严密,在于确保每一个违法行为都平等的受到惩罚。否则,无论惩罚结果多么严厉,人们都会在投机心理的支配下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在考虑法律执行力的问题上,制度建设的重点不在于法律后果的严厉化,而在于执法队伍、执法方法等具体操作层面上的合理规划以保障其严密性。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