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施工测量管理办法管理办法2010-12-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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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处室、参建单位:经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同意,现将《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O一O年十二月O七日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工作管理,确保工程测量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75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实施本工程的测量控制中心(下称测控中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二章测量质量管理目标及指标第四条施工测量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全线车站及附属结构工程、区间工程、车辆段工程按设计准确就位。施工控制测量、放样测量满足规范及施工验收要求。第五条测量质量指标1.在任何贯通面上,城市轨道交通隧道贯通中误差,横向不超过±50mm,高程不超过±25mm。2.隧道结构不侵入建筑限界,设备不侵入设备限界。3.建(构)筑物,装修和设备、管线的竣工形(体)位(置)误差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和《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甬轨指〔2010〕45号)。第三章作业依据第六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主要参照以下规范执行: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3.《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4.《城市测量规范》CJJ8—995.《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20066.《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20097.《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958.《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CH1003-959.国家其他测量规范、强制性标准。第四章主要内容第七条轨道交通施工测量按服务性质分类可以分为施工控制测量、细部放样测量、竣工测量和其它测量等作业。第八条施工控制测量可分为三部分:1.地面控制测量:维护施工期间地面的平面、高程主控制网完整,维持其可靠、可用;为施工方便加密地面控制点(包括地面工程、明挖工程的地面中桩)并维持其可靠、可用;2.联系测量:明挖工程投点、定向;暗挖工程竖井投点、定向;向地下传递高程;3.地下控制测量:明挖地下中桩体系控制测量,暗挖地下主导线控制测量,明、暗挖工程地下主水准网控制测量,进行分段贯通测量,平差地下平面、高程主控制网,照顾各段工程间的衔接。贯通后平差确定地下主控制网的坐标、高程。第九条细部放样工作包括两部分:1.建(构)筑物的结构和装修工程放样,设备、管网安装工程放样,包括暗挖法中的施工导向,盾构机定位、纠偏和装配式衬砌的拼装等要求而进行的测量作业;2.精确铺轨要求的测量作业。重点是控制铺轨基标测设来保证轨道的设计位置和线路参数,同时亦保证行车隧道的限界要求。第十条竣工测量主要包括与线路相关的线路结构竣工测量、线路轨道竣工测量、沿线设备竣工测量以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等。第十一条其他测量作业是指为工程前期、后期工作,为工程措施服务的测量作业。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组织管理框架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的主体包括市指挥部、集团公司,测控中心,各监理及施工单位等四个部分,分别承担总体指导和管理、全线检测和管理、分标段检测及具体实施测量作业的职能。各主体之间分工合作,互为一体,形成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建设期测量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该组织管理体系如图1所示:指挥部测控中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图1组织管理体系框图第十三条市指挥部、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轨道交通建设市指挥部、集团公司的测量控制管理工作设在工程处,对各参建单位的测量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实施垂直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主要负责制定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指导日常测量工作;2.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前期,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本工程首级控制网及定期复测方案的编制及测量,并组织对控制网测量方案的评审;3.负责组织测控中心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测量技术人员进行全线施工测量工作的技术交底和成果交接桩工作;4.检查、指导测控中心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定期半年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