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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修正与完善·堵德成·内容摘要资料简介;法律的修正与完善原创观点,思维独特,无懈可击页数;9页字数;8835本文粗略地列举了《刑法》中几个不规范、有漏洞、有错误、有问题的内容条款,依照其法律定义与法理原则、根据客观事实与法理矛盾,从“犯罪”、“犯罪情节”、“法无明文不为罪”、“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标准”、“刑事年龄段”、“正当防卫”等七个方面进行了初步分析与探讨,找出问题、分析问题、纠正问题,以期完善我们的法律。关键词;犯罪量刑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正文我们在研究法律。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也在研究法律。社会动乱的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制定的法律不完善,存在许多漏洞或者不规范的法理定义。对此,我们不能文过饰非、自欺欺人,而要有勇气面对,有勇气改正,有勇气重新规范和修正法律条文。本人针对在国家《刑法》文本中发现的多个问题条款发表以下个人意见和看法;一,关于“犯罪”找出问题、分析问题、纠正问题;(一)法律的错误《刑法》规定的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才认为是犯罪。所谓“应当”的概念是“必须”的意思。也就是说,只有被判了刑的,才是犯罪分子。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只有八种。免予处罚、不予追究、不按犯罪处理、不再追诉、轻微犯罪不认为是犯罪的等等十多项法律规定都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刑罚”,因此,没有受到“刑罚”处罚的轻微犯罪都不认为是犯罪。这应当属于法律不规范的内容。笔者认为;犯罪应当属于人的行为。人的行为的对与错、是与非应当由“法律”决定,而不应当由“刑罚”决定。“刑罚”只能决定重罪用重刑、轻罪用轻刑,做到罪刑相适应。或者根据不同情况(如犯罪分子正常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的、罪行较轻,危害不大的等等),对犯罪分子可以(或者应当)免除刑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再追诉,或者不按犯罪处理等等。本人必须特别提出的是,我们应当建立针对死人的定罪制度。因为死人是不能“受刑罚处罚”的。本人在这里所说的“死人”是指逃脱了法律审判的犯罪分子。针对死人定罪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和广泛的法律意义。有个抢劫分子说过这么一句话;“我活着就是为了我的家人生活得更好。”很多犯罪分子都有类似的想法。只有给死人定罪,我们才能正确行使法律权利,我们收缴非法所得的工作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和支持,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死了一个人,幸福几代人”的社会犯罪现象,并能通过定罪的法律手段在政治上对犯罪分子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进行否定。(二)修正与完善的观点笔者对此发表以下个人的观点和看法;笔者认为;我们建立的法律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针对性,那就是,本部法律是针对哪些人和哪些行为的,那么,违反了这些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受到哪一类形式的处罚。作为刑法的制定方式,应当是“触犯本法的行为,都是犯罪。”“触犯或者违反本法的行为”这种写作方式是我们用于立法的一项原则,也是我们常用于立法的一种文书写作格式,可是我们的刑法没有沿用这种格式。同时,刑法总则应当制定针对死人的定罪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应当补充对死人定罪时应当通知犯罪分子家属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到庭听证的相关规定。二,关于“犯罪情节”找出问题、分析问题、纠正问题。(一)法律的错误犯罪情节是衡量针对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是否从宽或者从严的一项相应标准,但它不应当成为决定罪与非罪的一条界限。我国刑法理论将“情节”作为调整刑罚轻重的法律工具,同时,刑法分则中的全部法律条款,所有“情节”都是针对量刑的相关规定。然而,我国刑法总则却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很明显,这项法律的定义是模糊的,同时也是不规范的,并且法律的规定和法律本身的词义也是存在相关矛盾的。首先,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针对的依旧是犯罪,只是犯罪的情节轻微,犯罪的危害后果不大。本人认为,犯罪无论轻重,重罪轻罪都是犯罪,只不过犯罪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可以不予追究罢了,而不能说情节轻微的犯罪就不是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是看行为人的所作所为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凡触犯了刑法的行为都应当属于犯罪,凡没有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这才属于真正的区别和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而不应当用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犯罪后果是否严重去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其次,所谓情节“严重”的标准也是非常模糊的,如刑法分则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那么,什么叫“情节严重”?既然行为人采用了“暴力”和“威胁”手段,那么,所谓“严重”是否一定必须伤人或者死人?尺度是什么?标准是什么?难怪有一些搞法律的说;“某些犯罪,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以此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本人认为,刑法的规定很可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