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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简要解读为规范公共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交通局起草了《深圳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送审稿)》并送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在广泛征求规划、国土、建设、交通等30个部门和各区政府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鉴于《办法》与广大市民出行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项服务、管理制度的设计都应当经过严格的论证,充分提取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之前,市法制办已经按照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公开征求过意见,为进一步体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夯实立法的社会基础,增强操作性,市法制办会同市交通局拟再次公开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议。一、《办法》出台的意义和重要性我市现有公共汽车线路488条,营运的公共汽车车辆10666辆,其中大巴8074辆,中小巴2592辆。2007年我市公交客运量达到19.3亿人次,日均运量529万人次,公交机动化分担率为46.8%。万人拥有率为13.1辆/万人。公共汽车线网密度为:特区内4.8公里/平方公里,特区外3.5公里/平方公里。站点500米覆盖率为:特区内99.46%,特区外66.7%。面对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和市民不断增长的交通需求,公共汽车发展正面临严峻的挑战。长期以来,由于对公共汽车行业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硬件设施不足、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行业普遍亏损等情况,严重制约了公共汽车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会影响到整个城市的发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认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并从规划、建设、财政扶持、路权优先、提高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是城市公共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机遇。从2007年开始,我市开展了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改革,计划将全市公共汽车企业整合为公交集团、东部公交公司和西部公交公司三家。为此,市政府颁布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7〕27号),提出了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立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公共汽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综上,我市公共汽车行业的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巨大的挑战,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有必要加强立法,对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作进一步规范。二、《办法》的主要思路和创新点《办法》的主要思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公共汽车行业的定位《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7〕27号)已经明确提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财税政策、法规标准、基础设施、路权优先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系统改善公共交通发展环境,大幅提高公共交通竞争力,构筑具有高度吸引力、多种公共交通方式有效衔接的现代化公共交通系统,为市民提供快捷、舒适、安全、便利、经济的公共交通服务,因此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了公共汽车优先发展的原则。(二)关于规划和建设围绕目前公共汽车行业规划体系不完善、规划衔接不充分、实施保障不到位三个主要问题,《办法》重点从规划体系、规划编制、规划保障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明确深圳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公共汽车专项规划在现有城市规划中的法律地位,做好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二是明确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要求编制深圳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公共汽车专项规划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相适应等的原则下,通过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规划,从程序上更好体现构建公共汽车网络的要求,做好与民航、铁路、省际客运、出租汽车、私家车、自行车等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换乘。三是强化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在用地取得方面,明确按照公共汽车专项规划及国家用地标准落实公共汽车场站用地。同时,提出了大型住宅区建设、工业区建设、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客运站、航空港、码头、大型住宅区、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大型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汽车场站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三)关于经营许可重点围绕企业特许经营权、线路特许经营权设定。1、企业经营许可遵循公共汽车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发展原则,《办法》规定了从事经营的许可条件,明确必须符合法定特许经营条件的法人才能从事公共交通,对承担风险能力较低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