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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再证成关键词: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物债区分相对性债权物权化物权债权化内容提要:传统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遭遇现代性困境物债区分相对性理论应景而生。解读方法存在问题并不当然地表明解读对象本身也存在生存危机。物权债权仍然是两种彼此独立、明确界分的财产权利但须理清方法逻辑而不必弱化后作为权宜之计或者彻底否定后推倒重来。物债区分的真正基础不在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别而是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划分。物债区分是财产权的基本而非周延性分类。所谓的“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的诸种例证皆可以在物权债权相互区分的体系中找到应有的定位。一、物债区分相对性理论的生成在传统的德国法系民法中作为财产权的主要构成部分物权和债权有着严格的界分。但是关于物权债权区分标准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各国立法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解读。对于内容、效力和客体究竟何者单独构成或者结合起来构成了区分物权债权的标尺究竟在这些标准之中何者为最为本质和核心的标准一直众说纷纭。加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生活的多样化财产权利关系的法设计日益复杂化新型权利不断涌现出现了所谓“权利爆炸”的景象由此带来了物权、债权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物权与债权界区的模糊化。1然而困境不仅仅源于新型权利不断涌现所带来的对即有解释框架的冲击。在中国这个大规模的实验场上诸种范式私法体系和民法制度相互碰撞、抵牾而生的难解之局通过对我国民法制度史的疏证不难看出民国时期主要效仿德日2新中国成立之后至改革开放初期深受前苏联的影响因而可以说我国民法的制度体系总体上属于德国法系的范畴。《民法通则》的体系结构即为典型例证。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恢弘历程也是中国民法展开胸襟海纳百川深沐欧风美雨的三十年。丰富多样的法制资源一方面让我们得以优中选优另一方面也令我们想运用既定的体系框架去涵盖所选取的具体制度时面临着尴尬。比如《物权法》中诸多条文规定物权登记效力时采登记对抗主义3这就与德国当今的主流观点“物权的最大特征是其绝对性”4背道而驰难于进行体系整理。法学理论的分歧甚至误导加之生活事实的日益复杂化使一些学者撰文对物债区分理论提出质疑。有人惊呼物债二元财产法体系将要崩溃物权债权之间不再具有清晰的界线“以至使人们试图在学说上对二者加以区别已变得毫无意义及根本不可能??物权和债权这一理论上的分野实已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所打破而次第趋于合流。”5一些学者把这些现象概括为“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用以形容物权与债权在概念上的模糊。这便是物权债权区分相对性理论。就整体框架而言有学者认为物债区分理论存在先天不足。在德国绝对权相对权的区分论是在自然法论和请求权观念的影响下确立的在现实的生活事实和法律保护之间设置了抽象的权利概念将权利关系只视为人与人的意思关系并由此从权利概念出发从逻辑上判断法律保护的有无。因而难以产生观察该权利、法益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作用并给以与之适应的法律保护的态度造成了对多姿多彩生活事实法律保护不充分的情况。6另外这也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非都是典型的权利。在权利的色谱中处于物权和债权两大典型权利的夹缝中的那些权利就是物权与债权划分的模糊地带。7并且随着权利公示制度的完善与公示技术的发展债权公示的可行性正在逐步提高债权在很多情形中也能产生涉他性效力。另一方面物权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中都具备涉他性效力。支配权与请求权之间也不具有截然的区分债权与物权在本质上都是支配权。其区别仅仅在于支配的客体不同而已以是否具有支配为依据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其能否继续充任未来民法典财产权利体系构建之基础值得深思。8推衍到极致甚至有学者认为物权的本质是债权理由在于物权由债权转换而来债权的局部也可以转换为物权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是契约部分内容的强制“物权法定是将债权转化为物权的技术手段”。中日两国的立法实际上是在将债权转换为物权。9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只具有形式意义而没有实质差别。“物债区分相对性”的支持者还指出在具体制度方面“债权物权化”的现象如租赁关系的涉他性效力或言买卖不破租赁、法定优先权、10预告登记之下的债权11和“物权债权化”现象如登记对抗主义下未登记的物权、12具有债权属性的担保物权13等都充分说明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只具有相对意义。基于对物债区分相对化的认识学者们提出许多所谓的解决之道。较为温和的方案是在认识论意义上保留此分类的同时必须在实证意义上将其弱化设定一切权利都具有剩余性因此权利应该“反向认定”分别按具体标准考察权利的权能并改变传统意思自治标准以“当事人的知晓”为标准决定交往秩序的平衡。14有人提出要将财产权利体系改造为排他性财产权和非排他性财产权的二元划分。15还有人认为基于现实考量可以保留传统的所有权物权制度但应引入更高层次的财产权概念对新型财产权利赋予它与所有权物权和债权平等的地位。16最为激进者认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