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的重新思考【精品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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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的重新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对物权债权“二元体系”的质疑以及进一步对体系思想本身的反思力图揭示出“二元体系”理论本身的逻辑矛盾以及面对现实的困窘与尴尬提出建立一个开放和谐的新的财产权体系的展望。关键词二元体系逻辑抽象体系开放性一、关于“二元体系”物权的概念以及物权债权的“二元体系”的构建均出自德国潘德克顿法学是长于抽象逻辑思维的概念法学的重要理论成果。“大陆法物权债权也来源于罗马法诉讼格式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但大陆法上物权债权的出现是到了罗马法之后1000年的注释法学派的理论中??”1“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萌芽阶段指的是从罗马法至中世纪日耳曼法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对人权和对物权的阶段指自罗马法复兴至自然法学为止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建立阶段指自萨维尼至《德国民法典》颁布为止的19世纪”。2孙宪忠通过考察也认为“罗马法中已经提出对物之诉的概念后来到中世纪时才提出了对物权的概念”。“在罗马法重新发现之后产生的学说汇纂体系学派这一学派后来发展成为潘德克顿法学派学者也就是德意志法学家们约在17世纪提出了物权这个概念。??物权概念以及制度的形成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3他认为在区分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基础上提出了“二元结构体系”。可见物权与债权为德国民法理论就财产权所作的基本划分由此形成德国民法中财产法特有的理论框架和立法体系是善于抽象思辨的德国人的创造。其区分是民法中财产法结构的支撑点对整个民事权利体系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该理论认为物权是一种主体对客体物的支配权是对世权是绝对权即对权利主体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有对抗的效力任何人都必须尊重其权利而不得损害与此相对应债权是请求权是对人权是相对权即只能向特定个人请求给付其义务人是特定个人不具有对抗效力。这二者性质截然不同特征也完全对立却共同构成财产权成为财产权体系内部完全对立的两大部分即财产权体系内部的二元体系。一切财产权都应该归入这二元体系中并应该对其进行定性、划分和归类要么归入物权要么归入债权这就是严格的二元体系对财产权体系的重大影响。这种观点不仅见诸于德国的经典教科书而且作为德国民法理论重要理论贡献为大陆法系广泛接受。“根据形式逻辑的观点对权利进行划分是在德国民法典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种划分方法是把权利分为绝对权即针对任何人的权利和相对权即针对特定人的权利。”4鲍尔/施蒂尔纳也提到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绝对性包括两重含义一指可以针对任何人而主张二指法律所赋予的法律地位在人身上是不可分的”5.不过无论其怎样表述都承认绝对相对这二元划分承认这二元体系的存在对财产权体系的重大意义。不仅如此在颇受德国民法影响的日本和中国这种理论也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影响。日本学者富井政章在私法的分类中特别提到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绝对权者对全体之人保全其一定之地位或状态之权利也质言之即不受无论何人之损害之ɡ病??相对权对于特定人有要求其特别行为或不行为之权利是也。”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也提到“在权利体系中以物权和债权最为基本最属重要。传统见解认为物权系绝对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系相对权仅得对抗特定人即仅以特定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6我国学者关于二元体系的论述也比比皆是。物权是和债权相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所谓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所谓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人最典型的相对权就是债权“。7法国民法理论界后来也出现了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划分的理论体系“人们习惯说物权对任何人均有对抗力所以是绝对的而债权仅仅针对一个特定的人所以是相对的。”8实际上法国理论界关于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和理论其实有别于德国他们认为“‘物权’是针对有形财物针对物的权利。权利主体对作为权利客体的物享有某些权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本人至少是此人的行为债权有时被称作‘对人权’。实际上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权所针对的是另外一个人。物权是将主体与其特权所针对的物联系在一起而债权则是在权利享有者和债务人之间建立联系债权人得向债务人主张权利。”9二、对“二元结构体系”的反思与质疑一绝对的二元分立本身存在着难以解释的逻辑矛盾。1权利物权的出现与物权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的矛盾。物权的客体仅以有体物为限已成为德国法系的通说现代以来范围逐渐扩大至部分能够为人力所能控制的有价值的有体无形之物如光热电能等虽然已经是理论上重大突破然而传统理论已经意识到权利物权的客观存在而且已经将其纳入到物权体系中去但是并没有力图解决逻辑上的矛盾与冲突既没有对物权客体之“物”做扩大适用的解释又没有对作为客体之“权利”进行限定解释以纳入“物权体系”之中。只是认为顾名思义物权为“物”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