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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人事管理规定局人事管理规定为了适应转型期的工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人员教育管理,全面提高-干部队伍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工商队伍形象,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和省、荆州市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违者依照《公务员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第二条系统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工作纪律,凡不服从组织调配的人员,一律待岗处理。待岗期满仍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第三条系统人员向上级组织反映个人问题,要遵循组织程序逐级反映。凡不按组织程序反映个人问题,无理取闹、谩骂他人、损坏公物的,一律停职(反省),停职(反省)期间,扣发全额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损坏公物的,加倍赔偿相关损失;造成人身伤害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系统人员指使、纵容、默许家属及亲友无理取闹或对家属及亲友无理取闹制止不力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四条系统工作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凡政令不通、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欺上瞒下、敷衍塞责造成后果的,实行诫勉谈话,扣发当月工资。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学习,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系统工作人员必须按作息时间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出现1次罚款10元;一年内出现10次以上者,除罚款外,进行诫勉谈话;超过30次以上者,给予待岗处理。无故旷工按天扣除工资和津补贴;累计旷工达到15天,扣除一个月全额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按组织程序上报,予以辞退。第六条系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书面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可以请事假。超过五天的,应按程序上报市局人教科批准。事假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冲销期间原工资照发,冲销完后剩余事假在30天以内的,享受本人工资的50%;超过30天的,扣除全额工资。请假期满仍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第七条系统工作人员休病假五天以上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书面向市局人教科办理病假手续。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工龄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龄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龄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未经批准而自行休病假的,以旷工论处。第八条系统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该严格遵守着装纪律,违者出现一次罚款10元;系统工作人员将工商制服或工作有关证件转送、转借、转卖他人者,予以待岗处理。第九条系统工作人员违规驾驶车辆或者不经领导同意擅自动用公用车辆的,所产生的后果自负。车辆管理中出现的其他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系统工作人员要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凡不正常开机导致通讯不畅有三次记录的,扣除一个月通讯费。第十一条系统工作人员对来办事人员态度冷漠、故意刁难以及推诿、拖拉、扯皮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粗暴执法、辱骂殴打、报复或刁难监管服务对象的,给予待岗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二条系统工作人员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出现1次罚款50元;出现3次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00元。第十三条系统工作人员让监管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除退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索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各种礼品的,按《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系统工作人员以白条收费(罚款)、以物抵费(罚款)、以服务抵费(罚款)、以吃抵费(罚款)的,视为贪污,退出所抵的费款,并处以所抵费款1倍的罚款。抵费款金额100元以下的,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抵费款;金额在100元至500元的,给予待岗处理;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罚款10元。第十六条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赌博和色情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系统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年终考核一律评为不称职等次,属机关工作人员的,调离局机关。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造成较坏影响的,一律按待岗处理。第十八条待岗期间,一律只发生活费600元,待岗人员有职务的,一律免职。第十九条市局人教科、纪检监察、督察大队、财务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专班,对系统人员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需要作出处理的,书面向市局党委提出建议。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以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局人教科负责解释。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某局机关人事管理规定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