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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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重要特种设备及事故隐患整治的监管,预防特重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特种设备,是指高参数、高温高压锅炉和压力容器;毒性较大、易燃易爆的压力容器,以及在公众聚集场所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一)额定蒸发量≥400t/h,额定工作压力≥10Mpa的电站锅炉。(二)人员密集区的蒸汽锅炉;公共场所的乘客电梯。(三)易燃易爆介质且容积≥100m3的第三类压力容器;剧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各类压力容器。(四)剧毒介质的工业气瓶。(五)易燃易爆剧毒介质承压槽罐车;超高压容器。(六)多人医用氧舱。(七)GC1级管道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易燃易爆剧毒介质压力管道。(八)客运索道。(九)A级大型游乐设施。(十)额定起重量≥100吨的起重机,提升高度≥100米的升降机。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场馆、展览馆、游乐园、公园等场所。第三条重要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是指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要特种设备隐患:无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而运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未进行定期检验的;超参数规定运行使用的;设备存有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安全装置不全、超期未校验的。第四条加强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的监管,要由所在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专职执法机构、区域监管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全力予以配合。省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抽查。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权利和义务。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当地质监局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重要设备监督管理第六条市质监局根据本市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情况,本着有利于对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实施动态监督监控管理的原则,分级分类划分市、县质监局监督管理范围,并建立责任制度,落实管理措施,逐台落实监督单位和责任人。对重要特种设备及其隐患的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要报省质监局备案。第七条市质监局(含负责管理的县级质监局)应加强对重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管,对重要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重点对安全状况、事故隐患整治及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社会举报或上级要求,也可随时组织现场检查。第八条重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四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使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员、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企业视频监管措施,特种设备要有使用证、作业人员要有上岗证,设备必须依法进行检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建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监控措施。要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危化品企业配备堵漏作业人员,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与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九条充分发挥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稽查执法、区域监管的综合作用,使重要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持证上岗率和事故结案率要均达到100%。要在重要设备制造和使用单位推广视频监管,充分运用电子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有效性。第十条对重要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实施,应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现场填写《重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一),并由实施检查的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归档;对于重要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单位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察员应在《重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中详细注明。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应及时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政府。第十一条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要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时,需做出现场处罚、立案处罚或必需立即停止运行、纠正违规行为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处理。实施重要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第十二条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应做好重要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系统的维护和数据更新工作,及时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执行结果和重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录入山东金质特种设备管理系统;经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特重要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及时变更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全力协助安全监察机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事故隐患治理的建议,提供技术支持;依法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