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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於我國法律制度繼受德國法,而公共工程契約大多翻譯自美國營建專業,故公共工程法制研究方法宜將營建專業的事實問題涵攝於法律解釋中。本文引進公共工程之違約責任觀念並探討,蓋違約責任為英美法上之概念,係指公共工程契約發生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所應負擔之責任;同態樣之情況,我國以債務不履行涵攝之。惟本文認為債務不履行係基於侵權行為、違反契約義務、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而發生,其內容較違約責任顯得抽象且過度廣泛,易使非法律專業之工程從業人員陷於不利。故本文以為應透過公共工程契約的違約責任制度研究,以達成公共工程契約之公共利益與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保障。研究重點首在探討公共工程契約違約行為類型、違約責任構成要件及效力;情事變更原則及不可抗力於司法實務上之認定並整理相關判決。次對損害賠償原理之學說與制度、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與範圍、損害賠償之計算、所受損失及所失利益之認定作實務分析美國契約法與中國大陸合同法的違約責任制度值得我國公共工程契約參考。尤其對美國契約法、大陸合同法之違約責任與我國債務不履行制度作比較法研究,佐以具體事例之FIDIC契約、採購契約要項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等之剖析,以論述我國公共工程契約之違約責任制度建立之可能(因學生常遭遇)契約爭議常發生於公共工程原因契約規定不明的糾紛原因契約履行方面的糾紛主要原因可歸責於承包商之違約行為承攬廠商施工錯誤反而主張機關規劃設計不清楚或有誤;或有合理懷疑承攬廠商明知圖說有誤卻未告知機關,而仍然照圖施作承攬廠商履約時常不注意契約相關條款之規定,或民法所定權利之請求期限及其他程序規定機關的違約行為情事變更原則之工地事實要件損害賠償責任範圍的限制損害賠償方法之類型(ㄧ)約定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方法之類型(二)一般法定賠償範圍損害賠償方法之類型(三)特別法定賠償損害賠償範圍(二)所失利益損害賠償範圍-負擔之費用(台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重上字第223號判決)損害賠償範圍-負擔之費用(台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更(一)字第48號判決)違約金與繼續履行並用結論(一)-工程契約的研究方法(基於上述對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的理論與實務探討獲得以下結論)結論(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相關風險規定改進建議結論(三)-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相關風險規定改進建議結論(四)-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相關風險規定改進建議在公共工程契約中具體明列機關協力行為以減少爭議結論(五)-肯定主管機關建立公共工程契約中之營建物價調整機制結論(六)-公共工程契約為政府獨買性且外部效益大之採購契約結論(七)-公共工程契約承包商之品質責任與民間工程不同結論(八)-加強營建工程師的公共工程契約法律資訊管理感謝各位聆聽敬請惠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