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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使用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物质使用及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标准物质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标准物质的准确、可靠、安全使用,促进科学研究和生产活动的开展,保障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及环境保护的需要而制订的。第二条标准物质使用及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标准物质的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第三条标准物质使用及管理制度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平、保密安全、便利高效”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和依法合规原则。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标准物质的选择、申领、接收、保管、使用、返还、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第五条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应当建立标准物质使用及管理的档案,定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标准物质的种类、规格、数量、来源、用途、使用人员、使用时间和使用地点等。第二章标准物质的选择和申领第六条为了保障标准物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在选择标准物质时应当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严格选择符合要求的标准物质。第七条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在申领标准物质时应当填写标准物质申领单,明确标准物质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使用地点和使用时间等信息,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八条标准物质申领单应当连同标准物质的使用计划一并提交,经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申领。第九条申领标准物质的时间应当提前提交,以便标准物质的准备和调配。第十条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应当建立标准物质的档案,对申领的标准物质进行登记和备案,包括标准物质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使用人员等信息。第三章标准物质的接收和保管第十一条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在接收标准物质时应当对标准物质的外观、标识、包装进行检查,确保标准物质的完整和准确。第十二条接收标准物质的人员应当及时对标准物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如有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退换。第十三条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应当建立标准物质保管的专门库房,对标准物质进行分类、编号、标识、存放,并建立标准物质的台账和保管记录。第十四条标准物质保管的库房应当防潮、防潮、防火,保持室内通风和温度适宜。第十五条标准物质应当由专门的保管人员进行保管和管理,不得私自挪用或转让,不得随意更改标识。第四章标准物质的使用和返还第十六条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在使用标准物质时应当按照使用计划使用,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保证标准物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第十七条使用标准物质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标准物质的检定,检定期限到期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并按照标准物质的处置程序进行处置。第十八条使用标准物质的人员应当定期对标准物质的数量进行盘点,并做好盘点记录和报告,定期报告给管理人员。第十九条标准物质使用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返还,填写返还单,经理人员审核确认后进行返还。第二十条返还的标准物质应当进行检定和清点,确保数量和质量的准确,如有损坏应当及时报告给管理人员。第五章标准物质的处置第二十一条标准物质经过使用、检定期限到期或者损坏等原因需要进行处置的,应当按照标准物质的处置程序进行处置。第二十二条标准物质的处置主要包括销毁、退换、赠送和调拨等方式。第二十三条标准物质的处置应当由专门负责的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和确认,不得擅自处理。第二十四条处置的标准物质应当填写处置单,经管理人员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处置操作。第二十五条退换、赠送和调拨的标准物质应当做好记录和备案,包括标准物质的名称、规格、数量、原因等信息。第六章其他第二十六条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标准物质使用及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备案。第二十七条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应当对标准物质的使用及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标准物质使用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八条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应当加强标准物质使用及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做好标准物质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度。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的管理部门。以上为标准物质使用及管理制度,请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严格遵守执行,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