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书之制作讲授资料.ppt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478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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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橫式「名片」、「便條」、「簡訊」寫法範例:二、直式「名片」「便條」「簡訊」寫法範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貳參【公文書之製作】補充資料及範例一、公文的定義:◎「公文」是「公文書」的簡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編第一章第十三條第三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明確規定公文之製作者必須具有「公務員」身分,且內容必須和「公務」有關,始得稱為「公文」。唯官署因處理公務而與人民往返之文書,其發出者或收受者,只要有一方為公務官署,自亦認定其為「公文」。◎此外,《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亦明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以上所稱,即所謂狹義之「公文」。◎「公文」之分類、行款格式、專用術語、處理流程等,均由行政院秘書處所草擬,經院會通過呈請總統明令公布之《公文程式條例》(此一條例於民國元年首次公布。今所遵行者,為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第九次所修正公布,九十四年元旦起正式施行者)加以規範。◎又政府公佈之《事務管理手冊》稱公文者: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所以,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其一切文書紀錄資料,均可稱之為「公文」或「公文書」。◎廣義而言,凡非官署性質之機構、團體,相互往來,或與個人之間相互往來之文書,其行款格式、專用術語、處理流程等,均依循《公文程式條例》之規範,通俗雖亦稱之為「公文」,但在法律上,此類文書仍屬於「私文書」。◎此外,人民與人民之間,或基於權利義務關係;或因法律行為所作成的書據、契約;或私人往來的函電等。因為其內容純屬私人事務,且文書之撰擬、收受雙方都是私人,均屬「私文書」,不得認定為「公文書」。二、公文的種類:◎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公文」共計六種:「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其他公文」含:「書函」、「表格化公文」、「簽」、「通告」、「通知」、「證明書」、「手諭」、「報告」…等,公務員處理公務相關之文書。近似性公文之區別:一、「函」與「書函」:「函」:除須用「令」、「呈」、「咨」者外,各機關處理公務之文書往來一律使用「函」。「書函」:昔稱「便函」或「箋函」。凡機關單位間,於公務未決,而需磋商、徵詢、協調之階段使用之;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請示或報告時用之。二、「公告」、「通告」與「通知」:「公告」: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多數之對象宣布周知時用之。「通告」:亦稱「通報」。凡機關內須將某事項告知全體同仁周知時用之。「通知」:機關內各單位間有所洽辦或告知時用之;對外行文內容簡單時亦可用之。(多係對個人而為)三、「簽」與「報告」:「簽」:昔稱「簽呈」。為幕僚對長官於處理公務時,分析案情、表達意見供長官作抉擇。「報告」:凡下屬針對個人事情須向長官陳述、請求、說明時用之。三、公文之依據、處理方式及撰擬原則:(一)公文之撰擬,至少必須有下列任一依據,方得為之:1、依據法令規章。(屬於主動行文)2、依據事實。(屬於主動行文)3、依據來文。(屬於被動行文)(二)依公務之繁簡或來文之性質,公文處理方式有三:1、先簽後稿。(正常處理方式)2、簽稿並陳。(案情較單純者用之)3、以稿代簽。(例行性公務用之)(三)公文之撰擬,必須秉持下列兩原則:1、行款、格式、程序、相關術語…等,悉遵《公文程式條例》與行政院秘書處所頒行政機關《事務管理手冊》之規範。2、行文務必恪遵「行政倫理」;內容應注意人、地、時、事、物兼顧;態度應「不亢不卑」;用字遣詞須把握「簡」、「淺」、「明」、「確」之原則。四、一般公文之結構:※附:「公文」之主體(本文)撰擬規範:一、分項說明:1、「主旨」:為全文之主體精要,用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2、「說明」: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項內納入時,以本項說明之。本項段名,可因公文之內容改用「經過」、「依據」、「原因」等名稱。3、「辦法」: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項列舉。本項段名,可因公文需要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二、各項之規格:(1)、每項均須標名,項目上不冠數字,項名下加冒號「:」。(2)、「主旨」不得條列,文字緊接項名冒號之下書寫。(3)、「說明」「辦法」如無分條,文字緊接項名冒號之下書寫;如分條行列,應另行低格書寫為一、二、三、……,。(4)、「說明」、「辦法」中,其分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