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学校应建立校园性别事件及加害人之档案资料.ppt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10.2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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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園性平事件處理流程--(五)高級中學以下學校的收件單位為學生事務處或教導處收件,三日內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性平§30Ⅰ、準則§18Ⅰ/2)※※教育部公文(六)召開性平會(開案會議)決定是否受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是否受理。亦得指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小組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認定是否受理,申請人或檢舉人於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學校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性平§29,準則§18Ⅲ)(十一)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對於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會懲處建議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或性侵害屬實,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應通知行為人對程序瑕疵及新事實、新證劇,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準則§29Ⅰ及Ⅱ/2)二、知悉事件後第一件事情是通報--五、未通報罰則:六千到三萬元三萬元到十五萬六、未保密罰則: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100.06.22.性平法第三次修法之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之一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問題討論三、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四、師對生涉有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性平會開會後之尚需移教評會審議--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五、對已辭職或退休之教師,仍得解聘--六、共勉代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