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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內容前言背景說明通霄、長生、星元、星能、南部等5座燃氣電廠,許可證已核定可滿載發電。尚有大林、興達、大潭等7座燃氣電廠,許可證未核定可滿載操作。公告草案適用對象為使用天然氣燃料發電之電力設施以及供應天然氣機組發電之天然氣接收設施,公告內容架構如下。授權依據適用對象、行為及申請程序(公告事項一、二)適用對象、行為及申請程序(公告事項一、二)(一)公告內容免依空污法處罰範圍應明確化問題本案後續依法制作業程序以通函週知各界本次公告事項內容階段,將統一說明,地方政府審查公私場所依本次公告內容所送實施計畫書內容,僅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及第24條,其他包括: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屬指定公告應申報排放量或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用、應定期檢測排放管道排放濃度排放情形及其他法規令令所規範之應遵行義務,不在地方政府審查實施計畫內容核可範圍。(二)環評限制天然氣發電問題本次公告草案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8條授權訂定,公私場所倘符合公告草案內容所指適用對象者(公私場所電力設施採行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發電或供應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之接收設施),可檢具實施計畫內容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惟倘該製程設施另有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所做結論或承諾應遵行事項者,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環境影響差異變更說明。(三)放寬天然氣用量導致氮氧化物增量問題本署本次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所訂公告草案內容,主要目的係為加速降低區域性空氣污染達紅色警戒日數,經評估天然氣發電雖會有氮氧化物空氣污染物之排放,但與燃煤電廠相比,相對減少較多的空污排放,國內電廠若能配合於空氣污染紅色警戒期間,擴大天然氣用量並減少燃煤用量,應有空氣污染物減量效益。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規定,從事本法第78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應檢具實施計畫,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一、執行單位或人員、行為名稱、實施時間及地點。二、實施方式及內容。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基本資料:管編、工廠名稱、申請實施時間(最多3年)實施方式及內容:敘明本次為調度電力,所需增加天然氣用量、儲存量、發電量、操作期程、排放量及其他與增加燃氣機組發電量所需之行為。實施計畫書審核注意事項因應空品不良季節之污染改善需求:燃煤機組配合降載,預計使國內10餘家燃氣電廠可進行彈性操作,兼顧環保、能源及經濟等需求。鼓勵清潔燃料發電,提高減量效益:本次「公私場所電力設施採行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發電或供應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之接收設施取得許可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公告草案,已於105年7月25日辦理草案預告,並於105年8月15日召開研商會議,後續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依本署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正草案發布事宜。簡報結束敬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