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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的原则:a商主体法定:准则主义:类型法定,内容法定b商主体的公示法定主义:商组织成立之前必须按法定程序登记和公示以便使交易的相对人能及时知晓商主体的情况,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c维护交易安全:必须保障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的充分提示,使相对相对人能全面掌握交易内容,并有利于国家加强监管,维护交易安全。体现:①告知义务②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③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制保障交易安全(①强制主义: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实施强行法规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事法律责任;②公示主义:当事人对涉及营利人的公示告知义务,信息披露;③外观主义:为保护交易安全要求商事主体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事实必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告知义务;④严格责任主义:考虑商主体主观的过错与否必须由商主体承担责任d交易简便迅捷的原则交易简便:权利义务的格式化,商法在对商法规范方面采用要式行为方式以及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对行为的内容预先规定;短期时效,将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形式期间缩短(票据时效:2年,6个月,3个月;保险合同请求权:2年)迅捷:定型化交易规则(客体定型化:客体可以以斤计量定型化;形态定型化:股票等)以强行法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方式,任何交易主体无论任何时候从事该交易行为都可以获得相同的交易效果权利证券化(无形的权利):当交易客体为无形的权利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记载于文书中形成证券,通过证券的流通实现权利的转让e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履行权利与义务,在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A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B诚实信用,最大的诚实信用:要求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应当以善意东的方式互为交易,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善意方式:当事人间,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使当事人都获得属于自己的利益;在当事人和社会之间,在法定范围内商事主体应当以符合社会经济目的方式行使权力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越权经营的有效范围:《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三:商法的独立性:在我国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商法部门和商法学的建立;中国商法典的制定)①商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1民法是普通法,所规定的的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是共性的集成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都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但民法是纯司法,商法是以司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3、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于商法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一部分商事行为也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A所有权制度;B主体制度:民法中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中主体的一般性规定;C民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定:《保险合同法》;票据行为;约定方式;格式条款被商行为引用,格式合同;D诉讼制度基本一致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是权利本位,公平至上;商法是营利本位,效益至上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而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则是市场经济。3主体基础不同:民法适用于一切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和个人;而商法只适用于特定的商人。4规范基础不同:民法伦理道德具有稳定性,商法是从事商活动的操作规则技术型法,多变性5民法纯属私法,商法还具有公法性质②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是社会位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础,通过国家权力对经济活动干预,打到国家,个人,集体利益的满足联系:1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2主体上存在重叠3都是采用行政手段调整社会关系区别:1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经济法调整国家与公民,国家与企业的社会关系体现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商法调整以商主体为核心以平等为特性的社会经济关系2调整对象内容不同:经济法不仅调整营利主体的行为,也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参与经济活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商法规定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和交易规则,同时也涉及行政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3立法的作用不同:经济法是平衡个体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满足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的作用点;商法在与确认和保护商主体的合法地位和利益,以满足商人的营利性要求为作用点4性质不同:经济法是具有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社会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和交易安全;商法是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法,强调个体的自由平等,安全,效益③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行政关系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主体的自由意志产生的。2、行政关系中的法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