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故宫博物院合作开发故宫文物艺术发展基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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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合作開發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各類衍生性商品公開徵求須知中華民國98年6月28日098F1D001906號文修訂一、合作開發衍生性商品類別:(一)文物仿製品:係指以本院藏品圖像為基礎,所為相似型態、紋飾、尺寸、材質、色彩製品。(二)藝術紀念品:係指以本院藏品圖像為素材,而重新設計、開發、產製具藝術性與生活實用性且有助文化教育推廣之各類衍生加值應用產品。(三)文物加值應用產品。(四)其他與本院相關之產品。二、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三、實施方法:本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每年舉辦3次審查會議,分別於每年4月、8月、12月召開審查會議,但配合本院須要者不在此限。所有公開徵求訊息將公告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npm.gov.tw/)並於公告期間內遞件。廠商資格審查:廠商應於公告時間內將基本資料、企劃書及產品樣品備齊後,送交本院文創行銷處辦理審查程序。文創行銷處依據廠商所提供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進行廠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始得參加「產品審查」。。產品之審查:廠商送審資料中應有合作開發之產品企劃書共一式18份,內含初審審查表(一式8份)、複審審查表(一式10份)及產品樣品(得以打樣、製成模型、3D圖檔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提送),提送本院辦理初審及複審:初審:本基金成立商品審查小組針對下列事項進行初審:產品創意來源是否與本院有關。產品出處說明是否正確。產品曾提送複審經審查未通過之相同產品。產品安全性。產品設計創意與美感。產品品質及功能。產品包裝及產地說明。商品審查小組提列建議通過及未通過之產品,均須提送本基金評審委員會複審;產品如係因第(1)、(2)、(3)、(4)項未通過者,則退件不予進行複審。複審:本基金成立商品複審評審委員會針對上開初審第(5)、(6)、(7)項進行複審。廠商合作開發產品之企劃書內容應包括:產品之名稱。設計元素(應以與故宮相關之元素做開發設計,並說明設計來源;並應檢附本院藏品圖像)。產品類別、材質、產品圖樣數。產品之詳細規劃、設計內容、規格尺寸、包裝方式。產品須標示故宮Logo,不得有合作開發廠商之品牌介紹或相關資料。預計每種圖樣製作之總數量、每種圖樣之最小量產數量。製作成本分析。建議售價(定價)。產品中(正體)、英、日文說明及商品載示内容(專利或特色)。所有送審產品均須附彩印樣圖;得以打樣、製成模型、3D圖檔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提送(1件)。產品不得涉及當代政黨政治、損及善良風俗及本院名譽等事宜。廠商每份企劃書之同類型產品以開發5種圖像(款式)為上限。廠商為企劃製作標的物所需之藏品圖像資料,請自行掃瞄本院出版品之圖像,作為合作開發產品打樣參與審查目的之用【廠商不得另為本項合作開發產品目的以外之利用】。通過審查後,皆應繳交使用圖像開發商品之圖像應用費每張新台幣1,200元整,廠商於同一契約內使用同一張圖像第2次以上者,圖像應用費以8折優惠。繳交圖像應用費後,廠商取得高階圖檔,以利量產產品。廠商於續約時應再繳一次圖像應用費。審查未通過之企劃案,由本院書面敘明原因,並退還樣品給原申請廠商(書面文件不予退還,供本院歸檔備查);審查未通過之相同產品不得再次送審。本基金評審委員會通過之產品經簽奉核准後,由本院書面通知廠商簽定合作開發產品契約;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30日內備齊企劃書5份產品明細表6份及產品電子檔1份,來院完成簽約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簽約者,視同喪失締約資格。四、合作方式:合作開發產品所需製作成本均由廠商自行負擔。廠商合作開發完成之產品,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若未約定者,於產品完成之同時無償讓與本院,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合作開發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合作開發所完成之產品,與其人員約定以合作開發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合作開發廠商應保證其開發製作之產品,第三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其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時,合作開發廠商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合作開發之產品,廠商應自行印製或粘貼銷售條碼於適當處後,須全部交由本基金銷售,進貨時間與數量視實際銷售需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