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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诉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人所在地违约之诉的管辖法院一般是合同履行地最简单的判断就是赔偿额度的计算,特别是涉及到死亡的案件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一般权益受到伤害的主体多数是患者,但也不排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医疗欠费、发生医疗纠纷后将患者留置医院,打砸伤害医院及医务人员。受到医疗伤害的患者本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序)、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医疗纠纷中权利人无法行使时,合法的行使人还是会产生争议,特别是胎儿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义务也不明确的情况下,胎儿受到伤害甚至死亡时,权益主体难以确认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医疗机构,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就是与患者发生医患法律关系的医疗机构,而不能是医务人员。但是存在多个侵权行为,多家医疗机构,合法机构与非法行医行为混杂时被告的选择?案由是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认定,对诉讼中争议的主要实体法律关系定性,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的命名。案由直接反映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各类民事案件的性质,是法院确定主管、管辖、决定诉讼费用如何收取和选择用何种审判程序的重要依据;同时,它对既判力的范围也有决定作用。案由的选择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程序权利密切联系,将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由于法律适用、鉴定和赔偿的二元化,导致了医疗纠纷诉讼案由选择的不同,适用法律不同,赔偿项目和计算的标准也不同,赔偿的差距很大。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行政诉讼?2、侵权之诉?违约之诉?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限从损害被确定之日起计算。医疗诉讼时效复杂,有一年诉讼时效,还有两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涉及医疗纠纷诉讼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较为复杂,时效的中断和中止的情形也较为复杂,需要特别加以注意。计算赔偿不能漏项,赔偿数额必须有证据支持。也就是各项赔偿金的计算要有计算根据或票据。否则法院是不可能支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失赔偿金一般不超过十万元。如果精神赔偿金请求过高,过高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法院不予支持部分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如:河南郑州市有一个这样的案例:因为医院在接生孩子过程中的过错造成了新生儿的死亡。孩子的父母在提起诉讼中,请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法院判决结果是各种赔偿加起来总共支持了20万元。20万元部分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余大部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结果是打赢了官司赔了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证据保全不应仅仅局限于病历资料,只要是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线索都可以考虑。比如:病历资料、影像资料、检查报告、病理切片、介入手术的录像光盘、上级医院的检查结果、知情的同病房病友的证言、医院的录像、医患双方进行交涉的文书及录音录像、与医生短信沟通的手机短信等等。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时也不应仅仅局限于住院病历,必要时医生的交接班记录、护士的交接班记录等也可以保全。注意实物证据的封存、送检。注意收集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明资料。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资料。无过失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资料。责任豁免的证据资料。如知情同意、第三方过错等。医疗纠纷的解决依赖鉴定。鉴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各有千秋,各具特色,在诉讼前以及诉讼后慎重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同时对申请鉴定的内容予以选择,如病历的真伪,治疗项目、费用是否符合?应选择最恰当的法律、法规及有针对性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明确举证范围、证据效力、证明的事项。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可能有较大区别,衡量哪一部法律、法规,哪一具体法律条款对自己更有利。诉讼中应围绕核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应立即会同医方一起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立即请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对某些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应在48小时之内提出尸体解剖的申请。3.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为防止证据灭失或得到其他上级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佐证,应立即转院。4.收集门诊,急诊,住院病史及医患纠纷相关的其他书证。5.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加盖医院章并注明复制的页数)并封存主,客观病史资料。6.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证据保全,调取的申请。7.及时找寻同病房病友及其陪护人等与患方没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