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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问题研究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着重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拓宽行政问责领域、完善行政问责HYPERLINK"http://www.studa.net/Law/"法律体系、健全异体问责、公开行政信息、构建行政问责文化等建议。关键词: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和类型(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行政问责制的核心是“问责”。从字面上来理解,“问责”就是追究应该做的事情,“问责制”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accountability)在英语词典里有这样的解释,即“当一个人处于某一特定职位时,公众有权力对其进行批评,而其本人有责任对与其职位有关的所发生的事情向公众进行解释”。“行政问责”就是指,当政府的行政人员在政府里处于某一特定职位时,公众有权力对其进行批评,而此行政人员有责任对与其职位有关的所发生的事情向公众进行解释。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全部正当性或根本依据在于“权为民所授”。(二)行政问责制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行政问责制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问责的主体分按问责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行政系统对其官员的问责,或者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的问责。异体问责是行政系统以外的机构和个人对行政主体的问责。2、按问责时机分按问责时机不同,分为常态问责和非常态问责。所谓常态问责是指问责事件发生在日常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履行日常职责的行为而引起问责机制的启动。非常态问责是指引起问责的事由属于突发性事件,是对那些因突发性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不利后果,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所要承担的行政上的责任。3、按问责事件的形式分按问责事件的形式不同,分为对积极作为的问责和对消极不作为的问责。对积极作为的问责是指,启动行政问责的事由是因为行政主体积极的作为行为引起的。对消极不作为的问责是指,启动问责机制的事由是因为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依法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4、从控制的来源和程度分从控制的来源和程度两个维度出发,可以将公共行政问责制分为四种类型:官僚型问责、法律型问责、专业型问责和政治型问责。在官僚型问责制下,法律明确规定了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下级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对上级负责、听从上级命令,上级有权力直接追究下级责任。在法律型问责制下,行政机关主要对行政系统外部的立法机关负责,行政活动受到后者频繁、广泛而深入的控制,即高程度的控制。专业型问责制的特点是问责主体(行政官员)与问责客体(专家型工作人员)同属行政系统,两者之间存在类似于外行与专家之间的关系,前者对后者控制的程度较低。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有助于提高行政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助于形成自觉负责的行政理念和抑制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的产生,对我们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我国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管理领域的主观随意性还比较明显,有权无责、权重责轻依然突出地表现在决策和执行领域。当然,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制还处于起步阶段,民主问责的氛围远未形成,行政问责制在实施中也引发了许多待以解决的难题。具体表现在:(一)行政问责内容过于狭窄从行政问责的严格定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对官员的问责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也包括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然而,在行政问责的实践中,问责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大多局限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监管、工作绩效和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使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对行政权力起到约束作用。(二)问责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但多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中,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其强制规定。部分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导致面临实际问题时执行难的问题。问责制不在“人”,而在“制”,要解决问什么事的责、问谁的责、谁来问责、以什么程序问责等一系列的问题,就必须依赖健全的法律制度来提供制度支撑。目前我国问责制实践中还带有大量的人治色彩,在一定程度上看,目前的问责制在许多时候仍然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人治式的问责”。(三)偏重同体问责,缺乏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在行政组织体系内,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官员或公务员的问责行为。异体问责是指来自于行政系统之外的问责。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多数属于同体问责,异体问责相对较少。这种问责方式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容易导致上级对下级的庇护而从轻处置,问责的随意性较强,使问责的效力大打折扣。从世界范围的行政实践来看,同体问责的效果都不甚佳,因而多数国家倾向于异体问责,应该说异体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