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情况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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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新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同时废止。在新条例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下面我主要就立法背景与过程、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新条例与原条例的区别、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方面作一下介绍与解读。一、立法背景与过程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我们起草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务会议提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之后,法制办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入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类座谈会,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工作组在研究、起草条例的过程中,力图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地方政府、国务院部门和公众对草案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制度是赞成的。大多数意见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建议尽快出台。条例正式出台后,社会各界也对条例的主要内容给予了充分肯定。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如下: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入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搬迁减到最少。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我们还必须注重另一个方面,那就是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三)没有明确限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采取概括法、通过正面描述的方式进行定义,也有意见提出采用排除法进行界定,即将商业利益从公共利益中加以排除,从而从反面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考虑到公共利益概念的相对不确定性和内容的发展性,结合我国的情况,在界定“公共利益的需要”时,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三、本条的具体规定本条列举的六项情形包括:(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国防的需要主要是指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外交的需要主要是指使领馆建设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包括石油天然气设施、煤炭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铁路交通设施、公路交通设施、水路交通设施、民用机场设施等。(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致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第二类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入利益,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