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辨析——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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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迂"的含义与关系辨析蚕.H大学孥耜2011.1——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实施之际王克稳宪法使用的是“私有财产征收’~,《城市房地产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用的是“房屋征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而代之以司法强制搬迁。许多学者对此仍提出质疑,认为司法强拆也无法避免拆迁悲剧㈤。这种担心绝非杞人忧天。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司法与行政勾连的现象并不少见。然而,法院毕竟不是房屋征收的当事人,立场相对中立、超脱,申请法院执行程序也更严格些。取消行政强拆,客观上会使政府尽量减少申请强制拆迁,努力与被征收入达成补偿协议。当然,要真正使这一政策落到实处,一个重要前提是司法机关能够排除各种干扰,作出公正的评判。从这种意义上,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重中之重。我们期待各级法院在房屋征收中能真正发挥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的双重功能。[责任编辑:康敬奎]作者简介:王克稳(1964一),男,江苏南通人,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王健法学院在我国,“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含义与关系一直是一个令人纠结的话题。国务院1991年制定、2001年修正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使用的是“房屋拆迁”①,法》、《物权法》同时使用了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概念并将二者视为同一性质的行为③,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发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收”④,但在实践中,人们仍习惯将该条例称之为①如姜明安教授提出,司法强拆必须以裁执分离、司法独立对现行制度的改进有限,对被征收人权益保障的增进有限。对消可能使法院失去公信力和权威,使国民失去对司法的信任信心和取代“行政强拆”不一定就是法治进步》,载《新京报》2010年12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行政法研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403(2011)01—0014—04收稿日期:2011-0l一30①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②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③《城市房地产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④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司法对行政的严格审查为前提,离开了这三个前提,这种转变除暴力拆迁、野蛮拆迁,避免强拆中暴力对抗和被征收人自伤、自焚、自杀悲剧的效果和作用有限。不仅正面作用有限,而且还对中国法治的前景产生悲观情绪。参见姜明安:《以“司法强拆”月17日。(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江苏苏州215006)属物的,适用本条例”,2001年修正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物权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14·万方数据“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含义与关系辨析强制、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这类新拆迁条例。那么,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值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发布实施之际,有必要从理论上厘清两者的含义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在公法上,征收为国家强制取得私人财产所有权之意。它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税费征收,二是不动产征收。税费征收是行政主体向负有缴纳义务的相对人强制收取一定税或费的行为,它以相对人负有公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是国家征收与本文讨论的主题没有关联。不产动征收是国家(征收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补偿为前提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单位或个人(被征收人)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由于不动产征收系基于公共利益发动,被征收人本不负有公法上的义务,是为公共利益所作的特别牺牲,故这类征收又称为公用征收或公益征收。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和地区,不动产征收主要是土地征收,房屋等地上物是土地的附着物,对土地的征收也即意味着对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财产的征收,因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通常没有独立的房屋征收制度。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在公有制的法律形态上又分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当国家需要使用某一国有土地时,法律上建立了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当国家需要将集体土地收归国家所有时,法律上建立了土地征收制度。但是,附着于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基本上都是单位或个人所有(私有)的,当国家收回国有土地